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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办理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20浏览次数:574

榕知〔201251

 

 

福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

办理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各有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

    为了配合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对现行专利申请资助政策修订,规范程序和资助办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联合颁布的《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闽财教[2012]93号)及福州市政府颁布的《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榕政综〔200863号)规定,我局对有关办理程序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专利资助。在2012831(含当日)之前缴纳的申请阶段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各项费用,按闽财教[2008]9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予以资助,须在20121130前办理,逾期不予受理;在2012831之后缴纳的申请阶段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各项费用,我局从2012121后按照《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闽财教[2012]93号)及我市有关配套新办法办理资助申请。

    二、PCT资助。于2012831(含当日)前申请的PCT项目,请于1130前至我局提交资助申请,按照闽财教[2008]96号文件所列规定给予资助,过期未提交的将不再给予资助;2012831后提交的PCT项目,按照闽财教[2012]93号有关规定给予资助,至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提交资助申请。

三、国外专利资助。于2012831(含当日)前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请于1130日前至我局提交资助申请,按照闽财教[2008]96号文件所列规定给予资助,逾期未提交的将不再给予资助;2012831日后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按照闽财教[2012]93号有关规定给予资助,至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提交资助申请。

四、电子申请。按照闽财教[2012]93号第四条有关规定,我局于20121130之后将不再受理非电子申请方式提交的发明专利资助申请。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资助办法待我市配套政策出台后另行通知。

五、专利奖励政策暂保持不变,待我市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通知。

《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闽财教[2012]93号)可至福建省知识产权局(www.fjipo.gov.cn)网站下载。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87114053

 

                               O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科技  知识产权  资助与奖励△  通知

抄送:省知识产权局

市科技局

存档

福州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2年9月12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