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14浏览次数:134
校科研〔2017〕8号
为了加强学校科研创新平台的建设,提升重点科研平台的实际科研能力,经研究,决定对正常运行的重点科研平台拨付运行费(详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省科技厅或省社科联立项并已通过其考核的或在建设期内的省重点实验室或省人文社科基地运行费10万元。
2.其他上级部门立项并已通过其考核或在建设期内的科研平台运行费3万元,上级部门未考核但运行中的科研平台运行费2万元。
3.运行费可开支范围为:中心的日常办公费,中心人员(含开放基金的项目组成员)参加国内学术会议或外出调研的交流费用,校外专家咨询费、评审费、讲座费、差旅费,图书报刊资料购置费、知识产权费等。
4.请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有效使用好经费,结余运行费(含2016年10月划拨的)将在2019年1月按原渠道收回并予以通报。
5.请各科研平台切实有效开展科研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学校的科研氛围和水平。各科研平台原则上每年应组织10次以上(含)的向全校师生开放的学术活动,其中半数以上(含)要求利用非工作时间,并提前将活动内容的电子文档报送科研处(详见附件2);科研处将协助在全校发布征集参会人员,同时将此作为下年度运行费拨付标准的参考依据。
科研处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