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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福建工程学院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闽工院科〔2014〕5号

发布时间:2014-12-24浏览次数:168

福建工程学院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为推动我校科研工作进一步发展,鼓励科研人员提升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学校每年安排100万元设立“福建工程学院科研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科研基金”)。

一、科研基金的用途

科研基金为专项基金,种类包括:青年基金项目、基础研究项目、产学合作开发基金项目和学校引导计划项目。

青年基金项目主要资助初、中级青年教师开展科研工作,形成初步的科研成果。

基础研究项目主要支持有一定研究基础的科研人员进一步在科学前沿开展有创新性的工作。

产学合作开发基金项目主要支持侧重于应用研究的科研人员努力争取省级、国家级产学研合作类别项目,提高我校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学校引导计划项目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确定的研究项目。

学校根据应用技术大学发展目标定位,对上述项目类型、数量构成进行总体设置。

二、限项要求

申报者同批次只能申请其中一种类型,且同期限承担项目数量为一项。

三、申报人基本要求

申报人须为我校在编在岗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在省科技计划项目中有逾期未结题且影响到学院(系、部)新申报项目的;

2.曾承担校科研基金项目逾期未结题而项目被中止且在三年内的;

3.有其他不良科研工作记录的。

四、申报条件

(一)青年基金项目

1.申报对象

项目负责人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或硕士以上学位(含)、且未获过本基金项目资助的人员。已经获得校科研启动经费的或当年有在研纵向项目的人员不能申报。

2.成果要求

申报人应承诺作为项目主持人在项目执行期内完成以下工作之一或更多:

1)发表一篇权威学术期刊论文;

2)获一件授权发明专利;

3)出版或作为第2作者参编出版专著一部,其中参编著作要求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也是福建工程学院;

4)获得省部级科研或社科奖励(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前2);

5)研究成果被市(厅)级或以上决策部门采纳或受到市(厅)级以上领导(含)正面批示;

6)其他与上述水平相当的成果。

3.资金金额

人文社科类每项1万元,理工科类每项2万元。

(二)基础研究项目

1.申报对象

项目负责人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

2.成果要求

申报人应承诺作为项目主持人在项目执行期内完成以下工作之一或更多:

1)发表3篇权威学术期刊论文;

2)主编一部基础研究类专著;

3)获得省级自然科学奖或省级人文社科奖(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前2);

4)其他与上述水平相当的成果。

3.资助金额

人文社科类每项2万元,理工科类每项4万元。

(三)产学合作开发基金项目

1.申报对象

项目负责人年龄在50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或硕士以上学位(含)。

申请人原则上应依托省级重点学科或省级科研平台申报。

2.成果要求

申报人应承诺作为项目主持人在项目执行期内完成以下工作之一或更多:

1)自然科学类

 ①发表2篇权威学术期刊论文;

 ②2件授权发明专利;

 ③发表一篇权威学术期刊论文和获一件授权发明专利;

 ④出版或作为第2作者参编出版专著一部,其中参编著作要求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也是福建工程学院;

 ⑤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前2);

 ⑥主持或参与一项行业技术标准或地方标准、技术规范、发展规划的制订工作(排名前3);

 ⑦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四新”项目中开发的成果;

 ⑧其他与上述水平相当的成果。

2)人文社科类

 ①在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相关专著一部;

 ②研究成果被省级决策部门采纳或受到省级以上领导(含)正面批示;

 ③争取到省级以上(含)人文社科项目;

 ④获得省部级社科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前1);

 ⑤其他与上述水平相当的成果。

3.资金金额

人文社科类每项2万元,理工科类每项4万元。

(四)学校引导计划项目

学校引导计划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福建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的发展需要,由业务部门经充分调研酝酿后实行定向申报,经费数额视具体项目而定。

五、科研基金项目的申请与评审

1.除学校引导计划项目外,各类科研基金项目每年集中受理申报。

2.申请者按申报类型填写《福建工程学院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经所在院系(部)遴选、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处。

3.学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公示,正式发文。

六、科研基金项目的经费监督与管理

1.科研基金项目经费严格遵照《福建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闽工院财〔20142号)进行管理。

2.立项时划拨50%的启动经费,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拨付剩余的50%经费。

3.二级学院每年度对项目的进展进行检查,对经费开支和成果产出严重滞后的项目进行及时处理,并向学校提交总结报告(重点在分析原因)。学校在院系(部)检查的基础上组织抽查。

4.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提交研究成果材料和福建工程学院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办理结题手续。

5.对于完成情况好或超额完成规定指标的,学校给予25万元的后补助奖励。

6.凡无特殊情况到期不结题的项目,将对其申报上级科研项目进行限制并在三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对部分探索性强的基础研究项目,经学校确认科研人员已经勤勉尽职仍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允许给予结题。

7.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七、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3.《福建工程学院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暂行)(闽工院科〔20071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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