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0-25浏览次数:229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省基金项目)的管理,推进福建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基金项目重点支持以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一)具有科学前沿性、应用重要性以及长远战略意义,特别是对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研究;
(二)有助于推动我省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和发展的研究;
(三)有利于我省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的研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省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
鼓励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共同设立省基金联合资助资金。
省基金联合资助资金为省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參与单位出资额度由省科技厅与各单位共同商定后签订联合资助协议或由参与单位出具承诺函。各参与单位的出资资金应于每年规定期限内拨付到省科技厅专用存款账户。
第五条 省基金项目类型分为:面上项目、青年创新项目、杰出青年(简称杰青)项目和杰青滚动资助项目。省科技厅可根据需要,设立、调整项目类型。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三年。
省科技厅与参与单位可根据需要,商定省基金联合资助资金所资助的项目类型,所资助的项目依照本管理实施细则管理。
第六条 省科技厅每年发布下一年度省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包括项目支持方向、申报要求和申报程序等内容。
第七条 申请省基金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年度申报指南要求;
(二)项目申请者应在我省有固定的受聘单位且聘期覆盖该基金项目实施期限,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在我省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应在六个月以上;
(三)项目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且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项目负责人法定退休年龄,另有规定除外;
(四)申请者所在单位能够对省基金资助不足部分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八条 青年创新项目申请者除满足上述第七条要求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尚未主持过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二)截至申请立项年度1月1日时的年龄,男性不超过35周岁,女性不超过38周岁具有博士学位。
第九条 杰青项目申请者除满足上述第七条要求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已主持过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尚未主持过省杰青及国家杰青和优青项目;
(三)截至申请立项年度1月1日时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其中企业杰青申请者不超过40周岁;
(四)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未入选国家级各类人才项目。
企业杰青项目申请者在主持科技项目、学位、职称等方面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十条 杰青滚动资助项目申请者除满足上述第七条要求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承担过省杰青项目且已通过验收;
(二)截至申请立项年度1月1日时的年龄不超过42周岁;
(三)申请人没有在研(包括拟立项)的省级各类科技计
划项目;
(四)已入选国家级各类人才计划,或已成为长江学者,或主持过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或已承担过省杰青滚动资助项目的人员不在支持之列。
第十一条 省基金项目的申请者按申报指南的要求,网上填报提交《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申请书》,并扫描上传有关附件材料,项目推荐部门负责归口在线审核推荐,并按要求寄送推荐函等材料。
第十二条 省基金项目的立项程序如下:
(一)对受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1.申请的项目不具备上述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项目申请或推荐手续、材料不完备,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3.申请项目主要研究内容不符合省基金年度指南资助范围;
4.申请经费超出省基金项目资助范围。
(二)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原则上由省外同行专家进行网络评审,有效同行专家评审意见不得少于三份。
(三)面上项目和青年创新项目根据专家网络评审意见择优推荐立项。杰青项目、杰青滚动资助项目在专家网络评审的基础上择优进入会议答辩评审,由会议评审专家投票产生推荐立项项目。
(四)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立项意见,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和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接到省基金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登录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交《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并经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后打印一式三份,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科技厅。项目实施期间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 发表省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必须注明得到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省基金资助项目成果参与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 省基金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原则上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验收材料中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不得少于1篇。面上项目和青年创新项目采取简易验收方式结题;杰青项目、杰青滚动资助项目采用会议验收方式结题。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闽科计〔2008〕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