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福建工程学院学术会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工院科研(2019)6号

发布时间:2019-06-27浏览次数:28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术会议的管理,鼓励各单位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营造学校良好学术氛围,扩大学校的知名度,根据《福建工程学院会议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工程学院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学术会议是指由我校主办、承办或与其他单位共同主办、承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学术会议、地方性学术会议和其他相关学术会议,以及协办的对学校建设有重要作用的学术会议。

第三条 学术会议的类型界定如下:

1.国际学术会议:指经福建省外事办批准、且有三个以上国家(含中国)的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2.全国学术会议:指经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批准,且原则上有主办方相关领导出席的、在国内举办的学术会议(包括有港、澳、台地区学者参加的)。

3.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经福建省政府或厅级等有关部门或地方性学术团体批准,且原则上有主办方相关领导出席的、在国内举办的学术会议。

4.其他学术会议:指由学校举办的其他有关学术会议。

第四条 鼓励实质性举办高质量学术会议,对我校作为第一主办或承办单位且在福州市举办的学术会议,学校根据需要给予一定的学术会议专项经费资助。

第二章 举办学术会议的要求

第五条 举办学术会议原则上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1.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应有利于我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和科研队伍建设,且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2.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应与主办学院所设学科相关,且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至少3人较为稳定的学术研究团队、承担有省级以上研究课题(含)、或已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并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

3.会议组织健全,且须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

4.会议经费落实。

5.有我校学者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国际学术会议不少于2篇,全国学术会议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不少于5)

6.国际学术会议应尽可能邀请到国际上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全国学术会议应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

第六条举办国际学术会议须经福建省外事办批准,并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主办或承办国内学术会议原则上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协会等学术团体的正式批文或会议通知。特殊情况需事先报科研处·社科处·知识产权处(以下简称“科研处”)审批。

第三章 学术会议的资助

第七条 学术会议原则上要求“以会养会”或由举办单位自筹经费,申请学校专项资助的学术会议经费由学校预算经费支出,由科研处负责管理。其中,专家讲座费从“科协与学术交流”费中列支,并按照《福建工程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学校专项资助学术会议的主要原则:

1.各举办单位原则上应在前一年10月份前根据学科发展需要遴选高质量的学术会议,二级学院举办的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并向科研处报送下一年度举办学术会议的计划。因特殊原因未报送计划的学术会议资助申请,需经过分管校领导审批。

2.学校根据总体预算安排,对申请资助的学术会议择优资助。

3.学校主办的一般性学术会议,学校原则上资助权威专家讲座费、交通费、医药费等预算科目。

4.地方性学术会议,学校原则上资助权威专家讲座费、交通费、医药费、文件印刷费等预算科目。

5.对全国学术会议和国际学术会议,学校原则上资助权威专家讲座费、交通费、医药费、文件印刷费,以及部分特邀顶级专家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预算科目。

6.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集体研究决定举办的重要学术会议,可酌情资助部分场地租金、同声翻译等其他相关费用及学校研究决定资助的专项费用。

7.其它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学术会议的资助,由举办单位提出申请、科研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章 学术会议的管理

第九条 学术会议举办单位原则上应在会前1个月报送学术会议申请表和经费预算简表(见附件1和附件2),并附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协会等学术团体)或委托单位的批文等附件和学术会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主题、会议背景、会议时间、会议地点、日程安排、经费详细预算、参会人员、拟到会专家学者名单和我校提交论文情况等)报送科研处,经费预算表需先经计财处审核

然科学类学术会议应经举办单位审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有境外人员参会的)审核、科研处审核,并经校领导审批后报科研处与校办备案。

人文社科类学术会议应加强意识形态等内容审查,经举办单位审查、宣传部审核、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有境外人员参会的)审核、科研处审核,并经校领导审批后报科研处与校办备案。

第十条 学术会议结束后,举办单位应于1周内向科研处提交千字以内的会议综述1份、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1套、会议经费决算表1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福建工程学院学术会议管理办法》(闽工院科〔2007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1-校级-福建工程学院学术会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工院科研(2019)6号-福建工程学院-2019.6.2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