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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福建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09浏览次数:7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我省高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加强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决定实施“福建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团队发展计划”。

第二条  实施高校科技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旨在通过创新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机制,倡导和培育团队精神,凝聚和支持一批优秀的创新群体,形成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提高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建设效益和水平,增强我省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创新团队应有明确的研究方向,能够围绕国家和区域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具有开创性、探索性和前瞻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及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和集成创新。

第四条  创新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实验环境,一般应以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依托。

第五条  创新团队的带头人应是在本校科研教学第一线全职工作的杰出中青年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品德高尚,治学严谨,且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

第六条  创新团队的研究实力和学术水平在全国应具有较明显的优势,研究工作已取得较突出的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七条  创新团队应是一个研究集体,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技问题,以及合理的专业结构,其研究骨干一般由4-6人组成。团队成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并具有较强的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近三年主持过省部级以上课题。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高等学校根据有关申报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组织申报。申请者需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申请书》,由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团队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学校工作保障条件等签署具体落实意见,由学校统一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省教育厅组织省内外专家分领域对申报的创新团队进行评议。

第十条  省教育厅可组织相关领域业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对通过评议的创新团队进行实地考核。

第十一条  拟资助的创新团队经省教育厅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省教育厅公布获资助的创新团队名单。

第四章  资助经费与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本计划实施期限为三年。

第十三条  高校可以在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  创新团队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由创新团队带头人组织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团队研究计划》,经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创新团队所在高校对团队的工作动态应主动进行跟踪、了解,积极支持创新团队带头人做好工作,协助解决研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创新团队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六条  创新团队应按年度由创新团队带头人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每年年底经所在学校报省教育厅。

第十七条  创新团队应组织成员开展经常性的学术交流和讨论,营造自由探索、相互激动、开拓创新、宽容失败、团结合作、共享成果的良好学术氛围。

第十八条  创新团队应加强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项目实施期内至少应组织一次国际性学术研讨会或有一定规模的全国性学术会议。

第十九条  实施期结束后3个月内,创新团队带头人需组织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总结报告》,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适时组织专家组对创新团队的科研成效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创新团队成员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成果鉴定等,均应标注“福建省高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Innovative Research Team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e in Fujian Province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IRTSTFJ”)字样。

第二十二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或调离所在单位,以及团队核心成员变动等,所在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人员调整的书面报告,由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积极争取和支持其成员赴国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研究,并优先推荐其竞争教育部的创新团队资助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优秀创新研究群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省级-福建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施办法-闽教科(2018)42号-福建省教育厅-2018.7.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