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02浏览次数:49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研工作更有序发展,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加强科研项目临时人员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福建省科技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闽科综〔2019〕7号)、《福建工程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闽工院科研〔2017〕2号)、《福建工程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闽工院科研〔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对象为学校科研项目组聘用的科研助理、财务助理、行政助理等非事业编制临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临时人员”)。
第三条 临时人员薪酬由所参与科研项目的劳务费或科研绩效列支。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四条 人员聘用采用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审核拟聘用人员的政治背景、道德品质、健康水平、工作能力等。多个科研项目联合聘用临时人员的,需由各项目负责人共同推荐一位负责人总体负责临时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如无特殊说明,多个科研项目联合聘用临时人员的,项目负责人均指总体负责的责任人)。
第五条 人员聘用程序
1.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招聘工作,提交拟聘用人员材料到所依托二级学院审查。
2.科研项目组、临时人员协商拟定聘用协议,协议应包括聘用人员的岗位职责、考核管理、薪酬发放、绩效评价、奖励与追责、续聘与解聘条款等,招聘材料和聘用协议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报科研处审批。
3.科研处同意聘用后,人事处委托劳务派遣公司和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4.人事处负责办理相关报到手续。
第六条 聘期二年,且聘期内需支付的薪酬不可超过拟参与的全部科研项目的劳务费与科研绩效之和。聘期考核合格者可续聘。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七条 临时人员薪酬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和相关部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统筹安排,不得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临时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工作任务与考核标准应符合拟参与科研项目的工作内容要求,原则上以聘用协议为准。
第十条 临时人员考核采用聘期考核的方式,由项目负责人组织3名以上的项目组成员(含)组成考核小组,对照聘用协议进行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时间一般为聘用合同到期之日前至少一个月。重点考核临时人员的政治表现、出勤情况、团结协作、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考核结果及续聘、解聘等材料须报科研处审批。
第十一条 聘期考核合格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申请继续聘用;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四章 人员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人员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整体考核目标和工作任务负责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项目组对临时人员可建立在线可追溯的周工作安排与周工作总结制度和办法,并对照周工作计划对聘用人员的每周工作及其总结进行评价、分析和指导。对实际工作情况存在问题的,应及时跟进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临时人员的职务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校所有;根据科研项目实际需要,职务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需由他人独享、与他人共享或转让给第三方等情况的,须经学校审批并订立相关合同。
第十五条 临时人员应严格遵守职务技术成果的相关规定,保守职务技术成果的秘密,不得未经学校及权利人同意私自或变相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 聘期未结束因个人原因,临时人员可申请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个月告知,做好交接工作,并签订从事项目的保密协议。
第十七条 如产生经济补偿金,由项目组支出。涉及临时人员因经济补偿金等法律纠纷而与学校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应诉等相关活动由项目组负责。若仲裁或诉讼结果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学校有权向项目组追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聘期二年以下的,由科研项目组拟定工作协议自行聘用,不签订劳动合同,薪酬从科研项目的劳务费直接支付。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处与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闽工院科研【2020】12号----福建工程学院科研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2020033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