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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福建工程学院新技术研究院科研人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闽工院科研〔2020〕5号)

发布时间:2020-04-27浏览次数:308

福建工程学院新技术研究院科研人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技术研究院科研人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新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福建工程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闽工院人〔2017〕97号)、《福建工程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补充规定》(闽人事〔2019〕25号)、《福建工程学院新技术研究院管理办法(暂行)》(闽工院人〔2018〕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管理对象为新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事业编制聘用制人员(以下称“A类人员”)、事业编制年薪制人员(以下称“B类人员”)和非事业编制年薪制人员(以下称“C类人员”)共三类科研人员,其他科研人员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A类人员的招聘条件原则上不低于学校引进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任教师条件;B类和C类人员的招聘条件原则上应具有良好科研业绩或知名企业高管经历等,且预期可有效提升科研团队水平的高端人才或特殊人才。

第三条  研究院科研人员原则上采用科研团队的组织管理形式,团队负责人一般应为开展新技术研究且科研业绩良好的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重点科研平台主任或重点科研平台主要研究方向带头人(申请表详见附件1)。

第四条  研究院科研人员的岗位类别为专职科研岗位,原则上不兼任行政、课堂教学、教辅等其他工作。各科研团队的岗位数量在学校核定的科研岗位控制总数内,由研究院根据团队所依托科研平台的考核结果、实际运行情况,以及组建科研团队的实际需求和已有工作基础、研究计划等组织审核,报人事处核定。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五条  人员聘用包括新引进的科研人员和申请转入的校内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一般一个聘期为3年。

第六条  引进科研人员的基本程序

1.团队负责人根据所在科研平台及其科研团队发展规划和研究院核定的岗位数组织开展招聘工作,提交申请引进材料和拟引进人员应聘材料到所依托二级学院审核。

2.二级学院负责组织面试等考核程序,报研究院和人事处审核。

3.经学校同意聘用后,人事处负责办理聘用合同签订手续。同时,研究院负责与新引进人员、团队负责人、二级学院共同签署补充协议作为学校聘用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应包括新引进人员的岗位职责、考核管理、绩效评价、奖励与追责、续聘与解聘条款等。

4.引进人员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报到手续。

第七条  校内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转入的基本程序

1.校内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向原所在二级学院和科研团队提出申请(详见附件2),由科研团队、科研平台、原所在二级学院和科研团队依托二级学院(以下若无明确界定“二级学院”则为“原所在二级学院”,“所在二级学院”均指科研团队依托二级学院)初审后提交研究院和人事处审核。

2.学校批准后,人事处负责办理校内调动相关手续。同时,研究院负责与新转入人员、团队负责人、原所在二级学院共同签署补充协议作为学校聘用岗位变更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应包括新转入人员的岗位职责、考核管理、绩效评价、奖励与追责、续聘与解聘条款等。

3.新转入人员一般于新学年开学初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报到手续。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  研究院A类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和B、C类人员工资在研究院单列,不纳入所在二级学院的绩效工资总额,其薪资按聘用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方式发放。

第九条  工作任务与考核标准

A类人员的工作任务与考核标准原则上与《福建工程学院绩效工实施方案》的专任科研教师一致,其中将要求的服务分改为科研分。B类和C类人员的工作任务与考核标准原则上与年薪挂钩,应完成聘用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的科研分。

研工作量按照《福建工程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相关的工作量计算办法进行分值计算,其中教研、教改等相关工作业绩认定为教学分,协助非本科研团队人员取得的科研分需经本团队负责人审核,未经本团队负责人同意的不计分。指导大学生互联网+创新创业竞赛和挑战杯竞赛及经研究院审核的其他相当级别竞赛并获省级以上奖励(含)等的服务分、作为研究生导师的学位论文指导和获省级以上优秀学位论文(含)指导及经研究院审核的其他与促进科研工作密切相关的教学分,按照《福建工程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奖励办法与学校专任教师同等奖励。其他服务分、教学分及教研教改工作业绩认定的教学分合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分,且按50%进行奖励。

第十条  研究院科研人员考核采用聘期考核和学年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时间一般截止到每年的8月31日,新进人员不足一年的参加考核但考核结果不定等次,其时间以完整的月份数计入下学年即第一学年考核时间和考核工作量,每学年按12个月计算。

据科研规律,第一个聘期内第一学年完成的科研分不低于已聘时间内应完成的30%为学年考核合格基本条件,第一个聘期内前两个学年完成的科研分不低于已聘时间内应完成的50%为第二学年考核合格基本条件;其他聘期内第一和第二学年完成的科研分不低于该聘期已聘时间内应完成的60%为该学年考核合格基本条件。第三学年进行聘期考核,聘期内完成的科研分达到100%为第三学年和聘期考核合格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学年考核超额完成考核标准要求50%且工作表现优秀的,学年考核可优先定为优秀。学年完成科研分达到合格基本条件且工作表现良好的,学年考核一般定为合格。达不到合格基本条件的,需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原因分析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经研究院审核,且差额部分由团队负责人的科研分与服务分补足后结算岗位绩效或年薪;差额部分无法补足的,由团队负责人的教学分双倍补足。补足差额部分且工作表现良好的,学年考核一般定为基本合格。差额部分无法补足的,结合实际工作表现,学年考核可定为不合格;若继续聘用,须由本人和团队负责人在下一学年按照以上规则尽快补足。

第十二条  聘期完成科研分达到合格基本条件且工作表现良好的,聘期考核一般定为合格。完成情况未达到50%的,聘期考核结论一般定为不合格;完成情况达到50%以上(含)的,差额部分由团队负责人的科研分与服务分补足后,经个人申请并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原因分析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经科研平台和二级学院审核、研究院组织审定后,考核结论可定为基本合格。

第十三条  每月按合同约定预发薪资。聘期第一学年按合同约定比例预发。后两个学年根据学年考核结果预发,学年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下一学年每月分别按合同约定预扣薪资的30%和50%,并暂停发放服务分、教学分等其他工作量津贴。

第十四条  聘期结束后根据聘期考核结果和合同约定统一结算。聘期考核合格的,基本薪资、超额完成部分和其他符合规定的工作量奖励一般均按实际完成情况统一结算。聘期考核基本合格的,月薪和岗位责任绩效一般按80%、其他符合规定的工作量一般按50%统一结算。聘期考核不合格的,预扣发的和未发放的薪资一般不再发放。

聘期未结束提前转回二级学院的,根据聘期内的学年考核结果和合同约定统一结算。已完成考核任务的,基本薪资、超额完成部分和其他符合规定的工作量奖励一般均按实际完成情况统一结算。未完成考核任务的,按实际完成情况统一结算,且差额部分应由所在科研团队负责人补足;团队负责人未补足的,核减所在科研团队的科研人员岗位数。

第十五条  聘期前两个学年超额完成考核标准要求的科研分一般应预留50%到下一学年考核,已按超工作量发放绩效的科研分不再计入后续考核的业绩,聘期结束后超额完成部分全部发放。

第十六条  学年考核基本合格的,暂停其所在科研团队1个核定岗位数的进人。学年考核不合格的,暂停所在科研团队全部核定岗位数的进人。已暂停科研团队进人的,待全部科研人员学年考核均合格后,可提出恢复进人申请,由研究院和人事处根据学校科研人员岗位数和科研团队建设成效等审定。

第十七条  研究院科研人员的工作量不纳入所在二级学院绩效工资考核范围,其中超额完成的工作量可计入学校考核所在二级学院是否合格的科研业绩总量。

第四章  人员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院科研人员由团队负责人根据科研团队的整体考核目标和发展规划,负责统筹安排团队人员的科研工作。

第十九条  科研团队应建立在线可追溯的周工作安排与周工作总结制度和办法。科研人员应按规定通过学校考勤系统或在线考勤平台进行考勤,并按时提交周工作计划和周工作总结。团队负责人应对照周工作计划对团队成员的每周工作及其总结进行评价、分析和指导,并将周工作计划和总结在线提交研究院备查。对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的,团队负责人应及时跟进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研究院科研人员出差应为开展与研究院科研相关的工作,由团队负责人审批。对单次出差时间超过7天(含)或从学年考核开始时间起累计超过90天(含)的,须报研究院备案;对单次出差时间超过30天(含)或从学年考核开始时间起累计超过120天(含)的,由研究院审批。

团队负责人为研究院科研人员的出差,由研究院审批。

第五章  人员转出

第二十一条  新进人员聘期结束且聘期考核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可续签下一个聘期协议。两个聘期结束且最近两个聘期考核都为合格的A类和B类人员,可转回所在二级学院,或者续签下一个聘期协议。新进人员和C类转入人员聘期结束且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根据签署的聘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解除聘用合同或不再续聘。

第二十二条  新进人员聘期未结束且学年考核合格者,经团队负责人同意后,可申请转入其他科研团队,聘期考核一般应包含在原科研团队的工作内容。聘期未结束且工作开展有实际困难的,可申请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转入人员聘期结束且聘期考核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可转回原所在二级学院或续签下一个聘期协议。聘期结束且聘期考不合格的A类和B类人员,应转回原所在二级学院,原则上3个学年内不可再申请转入研究院,同时所在科研团队暂停对应科研人员岗位数的进人。

第二十四条  转入人员聘期未结束且学年考核合格或基本合格的,经团队负责人同意后,可申请转回原所在二级学院或转入其他科研团队。其中,转入其他科研团队的,聘期考核一般应包含在原科研团队的工作内容。学年考核不合格的A类和B类人员,经团队负责人同意后,可申请转回原所在二级学院,原则上3个学年内不可再申请转入研究院。

第二十五条  团队负责人变更的,新团队负责人承担原团队负责人的全部权利与义务。科研团队因故解散的,团队内研究院科研人员一般应按条件申请变更团队负责人或成立新的科研团队,或转入其他科研团队或二级学院,或申请解除聘用合同。无科研团队或二级学院同意接收的C类人员,其聘用合同自动终止。

第六章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二十六条  研究院科研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在聘期内原则上按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评聘。聘期结束后转入所在二级学院,副研究员从事本科教学满一年,经考核可直接申请聘任副教授;研究员从事本科教学满两年,经考核可直接申请聘任教授。

第二十七条  研究院科研人员的岗位聘任与学校同步进行,主要考核上一聘期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首个聘期未满的人员,若未申请晋升岗位职级,可不考核聘期任务完成情况,只做学年考核;若提前完成聘期工作任务,可申请晋升岗位职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原有相关文件中具体条款与本实施细则相悖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上级文件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上级和学校文件有更新的,以最新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科研处、人事处、研究院共同研究处理。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研处与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福建工程学院新技术研究院团队负责人申请表(参考范例).doc

        2:福建工程学院新技术研究院科研人员转入申请表(参考范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