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20浏览次数:145
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完善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强化高等学校社会服务功能,加强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管理,规范工程中心的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根据《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工程中心建设运行动态管理的重要环节,重点检查工程中心评估周期内的运行情况,其目的是建设优胜劣汰竞争机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高质量,促进发展。评估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技术研发能力与水平、成果转化与行业贡献、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开放与运行管理能力。
第三条 评估周期为3年,正式开放运行一年以上(从验收通过发文第二年1月1日算起满一年)的工程中心均应参加评估,并按不同领域进行评估。
第四条 评估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1)。评估工作分为初评和现场考察两个阶段。
第二章评估职责
第五条 福建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评估工作,包括:制定评估规则和评估指标体系,确定参评工程中心名单,安排评估任务,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指导、评价和监督评估机构的工作,受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
第六条 评估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的条件,能够按照本规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评估过程中的有关信息严格保密。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并报福建省教育厅批准,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总结评估工作,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按期向福建省教育厅移交。
第七条 工程中心依托高校负责为工程中心评估提供支撑和保障,组织工程中心编制评估相关材料,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 参评工程中心根据本规则的要求,全面总结评估周期内的工作,认真编制《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评估总结报告》(编制大纲详见附件2),确保材料与数据真实可靠。
第三章 评估材料
第九条 评估材料包括评估周期内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总结和《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申请表》(另行发布),工作总结应在依托高校公示(涉密内容除外),其中列举的成果必须在评估周期内获得。
第十条 工程研究中心应保证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评估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当年评估结果定为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当年评估结果直接定为未通过,不再列入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序列。
第十一条 评估材料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福建省教育厅于评估当年1月发布评估通知,确定参评工程中心名单。
第十三条 依托高校应组织工程中心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评估材料并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向福建省教育厅(或受委托评估机构)提交评估材料。
第十四条 福建省教育厅或受委托评估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分初评和现场考察两个阶段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于上半年完成评估工作。
第五章初 评
第十五条 初评采取专家审阅评估材料或听取工作报告等方式进行。按照学科领域相近的原则,分组遴选专家。
第十六条 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工作报告主要介绍评估期限内工程研究中心取得的代表性成果,并对工程研究中心的运行状况和管理机制进行全面、系统总结。
第十七条 专家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工程研究中心进行记名评分。
第十八条 根据专家打分结果从高到低排序,初评成绩排名前20%和后15%的工程研究中心列入现场考察名单。福建省教育厅根据需要,可从其余参评工程中心中抽取若干一并列入现场考察名单。
第六章 现场考察
第十九条 现场考察主要是全面了解和评价工程中心的运行状态、建设内容和管理机制;核实承担国家、行业和区域重大科技任务完成情况,技术攻关、科研成果和工程化应用推广情况;检查依托高校对工程中心的支持和条件保障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 现场考察按照初评的分组进行,每个现场考察组由5-7位专家组成,并确定一名专家组长。现场考察过程由专家组长主持。
第二十一条 福建省教育厅或受委托评估机构于考察前通知参评工程中心依托高校,向专家组成员明确现场考察的任务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采取听取工程中心主任和依托高校工作报告并提问质询,审阅评估材料和证明材料,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考察工程中心实验技术平台、中试与工程验证环境等方式进行考察了解。
工程中心主任工作报告主要介绍评估期内工程中心取得的标志性技术成果(不超过5项)与工程化应用,并对工程中心的运行状况和管理机制进行全面、系统总结。
由校领导或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代表依托高校,报告评估期限内依托高校对工程中心的资源投入、条件保障、政策支持、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提供以下材料备现场考察专家组查阅:基本运行经费、建设资金投入、开放课题经费等有关经费的财务证明(包括到账和使用情况);各类相关项目合同书、立项批准书、科研成果、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技术交流和会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人才培养情况;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在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本组考察的工程研究中心进行记名打分,并研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工程中心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五条 按照初评成绩占40%、现场考察成绩占60%的权重比例,计算出参加现场考察的各工程中心的综合成绩。
第七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 福建教育厅根据评估成绩和评估意见,经会议研究确定后,发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限期整改、未通过四类,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15%,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和未通过的比例不低于10%,其余为良好。
评估结果在福建省教育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以书面形式向依托高校反馈。由福建省教育厅处理公示期间个人或单位实名提出的异议。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优先推荐申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或更高级别科技创新平台;遵循“先建设、后资助”原则,培育、遴选有潜力、有能力冲击更高级别科技创新平台的工程中心,采取“一平台一议、分段资助”的方式重点予以经费支持。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工程中心,整改期限2年,再参加下一轮评估。未通过评估和连续两轮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工程中心不再列入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序列。
第二十九条 不参加评估、中途退出评估、无重大客观原因逾期未报送评估材料的工程中心,其评估结果定为未通过,不再纳入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序列。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福建省教育厅承担工程中心评估费用。
第三十一条 评估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的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三十二条 评估实行公示与回避制度,与工程中心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参评工程中心应及时提出需回避的评估专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作为《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配合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2017年印发的《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评估规则》(闽教科〔2017〕9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评估指标体系
2.《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评估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闽教科〔2020〕21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评估规则》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