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29浏览次数:514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科研平台建设
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福建工程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工学院
2021年12月29日
福建工程学院科研平台建设
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学校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推动学校科研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闽科计〔2015〕42号)、《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暂行)》(闽社科规办〔2014〕13号)、《福建省高等学校高水平学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闽教高〔202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建设实行以学科建设为引领,突出创新导向、统筹规划布局、鼓励协同创新、强化共享服务、实行绩效评估、择优重点扶持、实施优胜劣汰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平台实行分类管理。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社科联、福州市科技局等上级主管部门立项建设的平台(以下简称为“校级以上平台”)的核心工作是承担重要科研项目和产出标志性科研成果;学校立项建设的平台(含校企合作平台,以下简称为“校级平台”)的核心工作是加强学校相关学科的内涵建设,努力争取升格为更高层次的平台。校级平台设置要加强论证、按需设置、注重产出。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科研处·社科处·知识产权处(以下简称“科研处”)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办学目标和学科发展规划,做好全校平台的建设规划,制订平台的管理制度。
2.组织校级以上平台的申报并协助验收评估工作。
3.组织校级平台的立项、验收、考核工作。
4.审核各级平台的建设规划、经费使用情况。
5.督促检查平台的建设、运行情况和安全管理。
6.促进平台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科技资源的共享。
7.协调解决平台建设和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平台所在二级学院(部)主要职责
对平台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查评估,对平台建设的硬件条件、人员配备、后勤保障、安全管理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对平台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管。
第六条 平台负责人主要职责
1.组织制订平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包括财务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等,建立促进平台开放共享的激励机制。
2.负责聘任常务工作负责人、专(兼)职研究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实验室安全员等。
3.负责成立平台的学术委员会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4.组织开展平台的科研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和各种学术交流活动与技术合作等,并对外开展科技服务。
5.组织和接受在校学生实习实训。
6.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平台建设。
7.向科研处和上级管理部门汇报平台建设与运行情况,负责平台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8.配合做好有关科研统计调查工作,负责接受科研处和上级管理部门的评估、考核。
9.作为平台安全管理和经费使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一般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左右,跨学院的可以增加1~2名副主任。
第八条 平台应设常务工作负责人(一般由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和秘书,负责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九条 平台管理委员会
平台管理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研究方向带头人和秘书等组成。
1.平台主任聘任。校级平台主任经遴选后,由二级学院推荐报科研处聘任。校级以上平台主任经遴选后,由学校推荐报上级主管部门聘任。为保证平台建设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上平台原主任推荐者优先。为发挥平台所依托二级学院的科研责任主体作用,二级学院可提议罢免和重新遴选平台主任。
2.平台主任任职条件。校级以上平台主任原则上应是我校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知名教授(含我校聘任的特聘教授、客座教授等),校级平台主任原则上应是我校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高级职称专家(含我校聘任的特聘教授、客座教授等)。平台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每届任期5年,应有足够的时间保障用于平台工作。
3.副主任和秘书由主任提名,经平台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或所在二级学院的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并报科研处备案。
4.平台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平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审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平台的重大学术活动;协助平台主任开展日常事务、人员管理、评估考核等。
平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荣誉主任。荣誉主任一般由本学科领域知名、资深专家学者担任,也可由曾担任该平台主任人员担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统称“学术委员会”)是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一般由国内外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5~11人(单数),其中:校级以上平台的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外校专家担任,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本校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2。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平台主任推荐、学校聘任,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5年。换届时更换的人数不少于1/3。
(三)学术委员会主要任务
1.审议平台的建设目标、规划、任务和研究方向。
2.审议平台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
3.审批合作开放基金项目。
(四)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形成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平台成员
1.平台成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兼职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访问学者、研究生等。平台成员的调整经平台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由主任聘任,并报科研处备案。为保证平台运行工作的相对稳定,平台成员的调整不宜太过频繁,新进教师等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报科研处备案。
2.平台成员的重复率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校内考核评估,平台成员的同一研究工作和成果不能用于两个以上平台的考核(例如:1项科研成果计算科研分X分,可以各X/2分用于A、B两个平台的考核)。
第四章 科 研 管 理
第十二条 平台应充分发挥其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力争产出本领域优秀研究成果。其中: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应加强以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和国家基金项目为代表的基础理论研究;工程中心等平台应加强可转化为生产力的应用技术研究;人文社科基地等平台应多为地方政府建言资政,提供建设性咨询报告。
第十三条 平台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要基地,应积极鼓励、支持和吸纳校内外科研人员加入平台开展科研工作。由学校推荐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以及学校立项的科研项目,鼓励由相关领域的平台认真组织研讨并排序推荐。
第十四条 平台应积极开展科研组织工作,营造学校的科研氛围,提升学校科研水平。鼓励各平台利用非工作时间组织面向全校师生开放的学术活动,并提前将活动内容报送科研处发布,吸引更多的校内外科研人员共同参与平台的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合作开放基金工作。具体要求按照《福建工程学院科研平台开放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平台应重视学术道德和规范建设,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等相关规定。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 平台的考核工作包括中期检查和周期评估等,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原则上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进行评价,考核评估结果与运行费拨付和科研工作量计算等挂钩。其中,校级以上平台的中期检查和周期评估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已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考核的科研平台,其负责人的成果不重复用于学校组织的其他人员为负责人的平台考核。
第十八条 校级以上平台获立项建设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考核的,其科研工作量计算按照《福建工程学院科研综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执行;对上级主管部门未定期组织考核但通过学校相应标准周期性考核评估的,可参照该办法予以计算科研工作量;上级主管部门未定期组织考核,且不参加学校周期性考核评估或考核评估未通过的,该平台暂停运行费、科研工作量和科研场地等支持;因故被上级主管部门取消的,该平台自然取消。
第十九条 校级平台作为培育申报校级以上平台的项目,每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通过学校周期性考核评估的,平台的科研工作量计算按照《福建工程学院科研综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执行。未通过考核评估的,给予两年整改期。整改期后还未达到考核评估要求的予以撤销。校级平台升格为校级以上平台后,该平台自然取消。校级平台考核评估优良的将优先推荐申报校级以上平台。
第二十条 考核评估原则
平台考核评估原则主要结合成果导向和过程管理。
1.成果导向:主要考核平台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标准、项目、获奖、咨询报告等,科研工作量计算按照《福建工程学院科研综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执行。
2.过程管理:主要考核平台的科研组织工作,包括学术研讨组织、项目申报推荐、学术新闻报道等,科研工作量计算按照《福建工程学院科研平台学术活动认定标准 》(详见附件1)执行。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估标准
(一)考核评估标准根据平台性质分类确定。对本办法尚未列入或具有特殊任务的平台,可结合平台建设任务书提出具体的量化考核评估方案,提交科研处组织审定。
表1 各类科研平台校内周期性考核评估标准
平台类型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备注 |
省科技厅、省社科联、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平台,2011协同创新中心等省(部)级以上平台(含) | ≥2000分 | 1500~ 1999分 | 800~ 1499分 | <800分 | 学术活动分最高计300分 |
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等市(厅)级平台 | ≥1500分 | 1100~ 1499分 | 650~ 1099分 | <650分 | 学术活动分最高计300分 |
校级平台 | ≥1000分 | 800~ 999分 | 400~ 799分 | <400分 | 学术活动分最高计300分 |
(二)为鼓励平台产出标志性科研项目与成果,平台获以下情况之一的,该周期考核评估免评,考核评估成绩为“优”:
1.获得国家科技奖1项(不限排名)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福建工程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平台全职骨干成员为第一完成人)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2项(均以福建工程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平台骨干成员为第一完成人)。
2.获国家基金面上项目或同等级项目2项、或国家基金青年项目或同等级项目4项(均以福建工程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或平台骨干成员为项目负责人,1项国家基金面上项目或同等级项目可折算为国家基金青年项目或同等级项目2项)。
3.发表“三高”A类论文3篇(均以福建工程学院为第一单位)。
4.完成国家行业标准1部或省(部)级标准2部(含相当水平的工法、规程等成果),均以福建工程学院为第一起草单位,或平台骨干为第一起草人且福建工程学院为起草单位。
5.咨询报告等成果获省领导正面批示1篇或省级部门采纳3篇(同一篇多次采纳的不重复计算)。
6.专利成果转移转化的到校经费:评估周期内自然科学类平台累计达到200万元或社会科学类平台累计达到50万元。
7.到校科研经费:评估周期内自然科学类累计达到500万元或社会科学类累计达到125万元。
8.经科研处组织认定的其他相当水平的业绩。
第二十二条 成果认定
1.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研究报告、咨询报告、专利、项目、获奖等,平台成员应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2.无保密要求的研究成果,平台应及时在平台网站对外发布,促进平台的对外交流合作。
第二十三条 学术活动认定
1.平台牵头组织的学术研讨活动需提前向科研处报备,科研处根据实际需求发布学术活动安排。举办日期若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予变动。对效果良好的学术研讨,鼓励进行学术新闻报道。
2.平台推荐申报的项目,平台需组织至少一次以上的学术研讨,并从项目的研究价值和可完成性等方面提供切实的推荐意见和推荐排序。如出现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将与平台的项目推荐名额和平台考核成绩等挂钩。
第二十四条 其他工作认定
1.学术新闻报道指被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并对外发布、或被国内外主流媒体转载的相关报道,其内容可包括平台重要学术活动或成果进展等工作。
2.平台其他需认定的工作应及时向科研处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认定材料,由科研处组织认定。
第二十五条 平台的日常管理与财务报销等工作由平台统筹安排,对工作成效良好的常务工作负责人、秘书、财务专员、实验室安全员等人员,相关科研分的分配应予优先安排。
第六章 平 台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平台获得立项建设后,在建设期内学校根据实际需求给予重点投入。建设期满后平台应尽快实现自我发展;通过周期性考核评估且确实需要经费支持的,学校根据评估考核情况和实际的经费需求适当追加运行费预算。
第二十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平台建设费和运行费等资金的使用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费预算执行;若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闽科计〔2015〕42号)执行。平台预算表详见附件2。
企业拨入的平台建设费和运行费等资金的使用按签订的协议(合同)执行或企业批准的经费预算执行。若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平台预算表详见附件3。
学校拨发的平台运行费可开支范围为:日常办公费;小额仪器设备费【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差旅费、平台成员参加国内学术会议或国内调研的交流费用,参加学会、协会等学术兼职的年费;专家咨询费、评审费、讲座费;图书报刊资料购置费、论文版面费和专著出版费、知识产权申报和维持费;劳务费。平台预算表详见附件4。
第二十八条 平台运行费实行预算管理。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完的运行费将由学校收回重新统筹安排。平台运行费经费负责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常务工作负责人履行经费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由科研处统一安排经费、且由平台与科研处共同组织管理的合作开放基金项目,其中项目负责人一般为校外人员,项目组成员至少包含一名校内老师身份的平台成员。经费外拨的,经费管理按照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相关办法执行;经费不外拨的,经费管理按照我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平台的命名规则遵循相应的管理办法。如:校级重点实验室的命名统一命名为“福建工程学院××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 , Fuj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第三十一条 校级以上平台通过验收后,可根据上级批复文件刻制平台印章。
第三十二条 《福建工程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闽工院科研〔2019〕5号)同时废止,《福建工程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闽工院科〔2014〕1号)、《关于专项资金中用于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的设备购买变更的通知》(校科研〔2016〕5号)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有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福建工程学院科研平台学术活动认定标准
科研平台学术活动主要为更好地发挥平台的科研主体作用,改进学校科研氛围、汇聚科研人才、提高科研项目申报质量、提升科研成果水平、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对本办法尚未列入或具有特殊价值的学术活动,可提交科研处组织审定。
表1 科研平台学术活动认定标准
学术活动类型 | 学术活动分 | 备注 |
学术研讨活动 | 每次计1分。 加分项:提前一天以上(含)报科研处每次加1分,利用业余时间每次加1分,参加人数超过20人加1分,获学术新闻报道加1分。 | 每月最高 30分。 |
学术新闻报道 | 二级学院采纳计1分,学校采纳计2分,上级主管部门采纳或主流媒体刊发(转载)计5分,《科技日报》、人民网等权威媒体刊发(转载)计10分。 | 与学术研讨活动的学术新闻报道不重复计算(取最高分)。 |
学校与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科研活动 | 主管部门组织的科研活动,按要求参加一次计2分。 学校组织的科研活动,按要求参加一次计1分。 | 无故缺席一次扣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