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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31浏览次数: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专利的规范管理,保护学校知识产权,支持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开展专利申请维护、提升专利质量和促进转化应用,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闽政〔2016〕33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是指我校及所属单位的在职人员(含临时和长期聘用人员)、在校学生、进修人员、访问学者、退休人员以及其他在我校从事科技工作的聘用人员以我校名义在执行我校任务或利用我校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职务发明创造,包括我校作为唯一或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以及我校作为其他署名类型的专利。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一)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三)利用学校的物资条件,如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未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四)退职、退休、辞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或科研项目存续期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专利的使用权、转让权、许可权、收益权、处置权等相关权利由学校所有;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使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学校接受外单位委托或者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的归属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学校派遣赴境内外访学、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利用其在校职务成果或我校在研项目成果申请专利的,除特别约定外,专利权人必须是我校。
来学校从事合作研究的访问学者、客座人员等,在我校学习、工作期间所完成发明创造,除事先书面协议约定外,其专利权原则上应归属我校。
第四条 学校专利工作坚持质量优先,突出转化导向,并不断建立完善有利于提升专利质量、强化转化运用的机制和措施。
学校鼓励高质量专利产出,支持专利用于以下方面:
(一)在我省经济社会建设中转化应用;
(二)对创新技术和产品实施保护;
(三)在校企、校地合作中共享专利成果;
(四)用于高质量科研成果产出;
(五)其他有助于提升学校创新水平的情形。
第五条 学校知识产权处是专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专利管理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导航布局、专利申请前评估、办理专利申请委托代理、授权跟踪、协助资产建账、维护监管、许可、转让直至专利权终止全过程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对专利管理实行第一发明人首要负责制。
根据发明人署名顺序,专利原则上由第一发明人首要负责申请、建账、维护、转化应用、转化收益分配等工作,承担相应责任。转化收益分配时,应向第一发明人倾斜,适当提高其收益比例。
第一发明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履行首要责任的,应自行协商确定承担首要责任的发明人,原则上根据专利发明人署名顺序由第一顺位发明人(并依次类推)继任,承担首要责任及相关工作,享有相应权益。不确定或没有继任承担首要责任发明人的,视为发明人放弃转化收益权,由知识产权处负责处置。
第七条 学校执行重大发明报告制度。
完成重大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应通过所在单位将研究的重大成果报学校知识产权处,由知识产权处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与专利导航布局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将知识产权管理体现在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结题、成果转移转化等各个环节。
(一)在项目立项前,进行专利信息、文献情报分析,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确定研究技术路线,提高研发起点;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跟踪项目研究领域工作动态,适时调整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及时评估研究成果并形成知识产权;
(三)项目验收前,要以转化应用为导向,做好专利布局、技术秘密保护等工作,形成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清单;
(四)项目结题后,加强专利运用实施,促进成果转移转化。
第九条 学校坚持创新和服务导向,围绕国家、福建省及地市科技创新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等重大科研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密结合学校科研能力和学科专业发展实际,探索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工作机制。
学校大力支持二级单位和科研人员围绕优势特色学科,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家重大经济领域有关产业的知识产权布局,加强国际专利的申请;大力支持重大项目的知识产权产出,支持项目预算中做足专利保护与运用相关的预算,支持专利专业人员加入研发队伍,挖掘高价值专利,实现创新过程知识产权工作的全覆盖。
第三章 专利申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及其科研人员在承担国家、省、市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或开展横向科研过程中及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形成的发明创造,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保护,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发明创造,可申请国家保密专利。
承担理工类或相关交叉学科类科研课题的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把创新成果提炼归纳为专利进行申请。鼓励其他学科门类的科研课题项目负责人积极申请专利。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时,专利权人必须署名有“福建理工大学”,并明确专利费用资金渠道、专利维护转化处置、发明人收益分配比例等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对于学校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学校原则上不与发明人进行所有权分割。专利申请、维护、转化等相关费用原则上由发明人承担,发明人应科学统筹解决好专利费用的资金渠道。由学校账户(如学校专利专项计划项目、发明人的纵向课题或横向课题等)支付专利费用的,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后,按照既定比例进行分配;发明人自费承担部分或全部专利费用的,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先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其中发明人自费承担的专利费用按两倍扣除并返还给发明人,然后再按照既定比例进行分配。
经批准确需与学校进行所有权分割的,发明人应与学校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产权比例自费承担专利费用。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先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其中发明人自费承担的专利费用要加倍扣除并返还给发明人,然后再按照既定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对于学校决定不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如有要求申请的,学校与发明人订立书面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由发明人自费支付专利费用。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扣除专利申请、运维费用等成本后,发明人根据约定比例向学校缴纳收益。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
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申请职务专利。
未经学校许可,不得擅自署名其他单位为专利权人,不得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署名其为发明人,也不得署名无关人员为发明人。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为“非正常申请”行为的,学校将对发明人后续专利申请进行相应限制。
第二节 专利评估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组织对拟申请专利进行技术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申请专利,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申请的专利,学校不予认定科研工作量或学生学业成绩,并对发明人再申请专利进行相应限制。
第十七条 对于申请专利的技术评估,重点评估先进性、新颖性、创造性、依赖性、技术前景、适用范围、可替代性、成熟度、配套技术依存情况、与国家和我省新兴产业及优势产业的契合情况,以及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范围的情况等。
第十八条 专利申请评估经知识产权处审核同意的,发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申请;否则,学校将对发明人后续专利申请进行相应限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发明人相应责任。
第三节 专利申请
第十九条 专利申请实行网上办理,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发明人在网上办事大厅填写《福建理工大学专利申请评估表》(见附件1),明确约定专利费用资金渠道、专利处置、发明人收益分配比例等内容,对拟申请专利进行自评,并上传我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或具有国家专利查新检索资质机构出具的专利查新报告等相关佐证及背景资料。
有依托项目的,提交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二级单位审查;没有依托项目的,发明人自评后直接提交二级单位审查。
(二)二级单位审查。所在二级单位组织学术分委员会或自行成立专利审查专家组进行评估,重点审查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同时避免出现“非正常申请”行为的情形。
(三)知识产权处审核。知识产权处组织对专利的评估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审核情况进行反馈。
通过审核的专利,发明人可以进行专利申请。
第二十条 我校教职工作为第一发明人且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申请时应明确约定:若解聘、退休、离岗等无法履行第一发明人首要责任情况的,专利的维护和转化等相关工作由发明人中署名第一顺位的在岗教职工负责。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或本科生作为第一发明人且学校为专利权人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有指导教师的(如参与指导教师科研项目、利用指导教师科研项目相关成果、教师指导学生学科专业竞赛等情形),在申请专利时应先取得指导老师同意,并明确约定:由指导教师对专利的维护和转化等相关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学生可享有相应转化收益权。
(二)没有指导教师的,在申请专利时应明确约定:在校时自行维护转化;毕业离校后继续自行维护转化或委托学校在职教职工对专利的维护和转化等相关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学生可享有相应转化收益权。
第四章 专利授权与维持
第二十二条 专利申请获得受理后,第一发明人应积极与专利代理机构密切配合,密切关注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审查通知等环节,认真做好“答辩”,做到不漏项,避免出现“视为撤回”的情况。对于专利驳回的,在确认有一定把握的情况下,应在复审申请期内提交申请,尽力争取获得授权。
第二十三条 发明人均有维持专利有效性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自授权起按时缴纳维持费;适时申请新的专利以构成专利群加强保护已有专利;被他人申请纳入无效宣告程序后积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保护等。
第一发明人应切实承担专利维护等首要责任。
发明人无力按时缴纳维持费的,应及时与知识产权处协商解决,避免出现逾期未交费导致专利权被终止的情况。未主动协商解决导致专利权失效的,将对直接责任发明人追责,并对发明人今后的专利申请进行相应限制。
第二十四条 发明人负有监督专利不被侵权和被侵权后的维权追责等相关义务,如发现他人侵犯学校专利权,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或知识产权处报告,避免学校知识产权被侵权和利益损失。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转化的专利,专利权人是学校的,一般应由第一发明人继续履行维护的义务,或根据合同约定督促专利维护责任方履行缴费等维护义务,确保专利的有效性。
第五章 专利转化与应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发明人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实施专利的转化应用。
专利的转化应用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向他人转让;
(二)许可他人使用;
(三)作价投资。
第二十七条 专利转化应当通过协议定价、第三方评估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通过协议定价或第三方评估定价的,应当在学校知识产权处网站进行公示专利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实名提出异议的,由知识产权处组织不少于3人的行业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结果反馈给发明人和异议提出者;仍有异议的,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专利以转让、许可方式转化的,暂不要求资产评估。
专利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受让方为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非国有全资企业的根据工作实际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九条 专利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经学校审批后,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负责合同签订、股份代持和收益的收缴、监管等相关工作。
合同应当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以及学校收益方式和收益比例(或金额)等,并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无形资产投资退出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条 学校发挥挂靠知识产权处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福建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校技术转移中心”)的作用,对专利的转化与应用进行归口管理,促进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学校科研成果转移转化能力。
第二节 专利成本
第三十一条 由学校账户支付专利费用的,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应优先从收益款中扣缴专利费用等成本,再对净收入进行分配。
本条所称成本,是指申请、维护该专利和达成转化交易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包括专利申请费、维护费、代理费、价值评估费、拍卖佣金、交易谈判费用、税金以及与促成转化应用相关的其他合理费用等,不包括前期项目研发投入。
第三十二条 由发明人自费承担专利费用的,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应先对发明人个人承担的专利费用双倍扣除并返还给发明人(返还金额不超过转化实际到账净收入金额),再对余额进行分配。
本条所称专利费用,是指申请、维护该专利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只包括专利申请费、维护费和代理费等相关费用,不包括转化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发明人在专利转化申请时对专利成本(或专利费用)有瞒报、漏报、错报等不如实填报情况的,将按照瞒报、漏报、错报事项实际费用的三倍进行扣除,并对发明人后续的专利申请进行相应限制。
第三节 专利转化办理
第三十四条 专利转化的办理及审批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第一发明人在网上办事大厅填写《福建理工大学专利转化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就专利转化的转化方式、定价方式和个人收益处理方式等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专利成本(或专利费用),上传专利证书扫描件和相应凭证(如:学校采资系统入账凭证、或该专利所报销的发票复印件或专利网站缴费查询截图等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益处理方式选择转为横向项目的,须先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转化审批手续。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益处理方式选择直接领取现金奖励的,应使用科技部“四技”合同范本事先与专利需求方充分协商、拟定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并在申请时上传专利转化合同稿。
(二)审查审核
1.二级单位:对专利成本(或专利费用)的相关费用及凭证进行审查,审核专利转化的转化方式、定价方式、个人收益处理方式、拟交易价格和合同等并提出意见。
2.计划财务处:复核专利成本(或专利费用)。
3.校技术转移中心:对专利成本(或专利费用)进行核定,对专利转化的转化方式、定价方式、个人收益处理方式、拟交易价格和合同等进行审查。
因专利受让方或被授权许可方有特殊要求而未使用科技部“四技”合同范本或对范本有较大改动的、或合同条款对学校有特定责任义务约定的,校技术转移中心在审查时根据需要提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查。
专利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合同还应提交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并提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查。
(三)公示。校技术转移中心对拟转化专利按规定在知识产权处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四)审批。专利转化单项金额50万元以下的,学校授权知识产权处审批;单项金额达50万元的,由知识产权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五)合同签订、用印与存档
1.经审批同意立项为横向项目的专利,按照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
2.经审批同意直接领取现金奖励的专利,应及时完成专利转化合同签订,由第一发明人代表学校签订,原则上应由专利受让方先签字盖章后再提交学校签字盖章或双方同时签字盖章。
第一发明人打印网上审批通过的合同审定件和《福建理工大学专利转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1份交知识产权处专利管理人员(存档使用)、1份交知识产权处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使用)],到知识产权处办理合同用印,原则上盖“福建理工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特殊情况需盖“福建理工大学”印章的,应打印1份网上审批通过的《福建理工大学专利转化申请审批表》到学校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办理。
签字盖章完毕的合同原件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送交二级单位和知识产权处同时留存建档管理(原件各一份)。
3.经审批同意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专利,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办理合同签订。签字盖章完毕的合同原件提交1份给知识产权处备案。
(六)信息录入。立项为横向课题或签订专利转化合同后,第一发明人应及时将合同信息录入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和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
专利转让的,第一发明人应及时在学校采资系统上提交资产处置(注销)申请。
(七)合同认定。第一发明人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手续合格通知书》提交知识产权处,并在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四节 专利收益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利以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其净收入的奖励分配比例暂定为:发明人90%、学校5%、所在单位5%。
第三十六条 专利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其作价投资所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奖励分配比例暂定为:发明人75%、学校25%,其中第一发明人所在单位可享有学校所占股份收益的40%。
发明人所获奖励的股份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代持的,在取得现金分红时,应先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再按照前述比例分配。发明人所获奖励的股份由本人持有的,专利费用等成本和税金由发明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专利所属单位(按第一发明人所在单位,下同)为二级学院(教研部)的,转化收益分配给二级单位的由其自主统筹使用,可用于绩效奖励、科研项目配套、教学运行、实验室建设、学术活动等;专利所属单位为机关部处的,转化收益分配给二级单位的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三十八条 发明人从专利转化净收入所获的个人收益,可按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一)用作科研课题经费,按横向科研项目管理,不提取项目管理费。
(二)直接领取现金奖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现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政策优惠。
第三十九条 发明人以直接领取现金奖励方式处理个人收益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第一发明人应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通过且资金到账之日起三年(36个月)内在网上办事大厅上填写《福建理工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公示信息表》(见附件3),提交校技术转移中心办理公示。
(二)公示。校技术转移中心在学校知识产权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1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知识产权处签注公示及现金奖励发放意见。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知识产权处受理,会同人事、财务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调查结果。
现金奖励分配需调整修改的,则应重新公示。
(三)奖励发放。第一发明人打印知识产权处签注公示无异议的《福建理工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公示信息表》和审批通过的《福建理工大学专利转化申请审批表》及其他材料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现金奖励发放手续。
(四)申报减免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计划财务处于现金奖励发放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为领取现金奖励的发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手续。
第五节 专利处置
第四十条 被授予专利权满六年而未有效利用或实施转化的专利,学校授权校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处置。
校技术转移中心在处置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与发明人进行适当沟通,第一发明人应积极配合;第一发明人不配合或因第一发明人原因导致专利无法转化等处置的,将追求其责任,并限制其今后专利申请。
第六章 费用报销与资产建账
第四十一条 经批准由学校账户支付与专利相关费用的(主要是申请、维护、转化、许可等环节的费用),发明人应提供相应票据和知识产权处审批通过的《福建理工大学专利申请评估表》或《福建理工大学专利转化申请审批表》,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审核、报销。
按规定或约定属发明人自费支付专利费用的,不得在学校报销。
第四十二条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和缴纳专利费的,报销时须提供代理机构开具的发票、代理机构盖章的专利请款单或缴费明细。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自行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申请或缴纳专利费用的,报销时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官方票据。
第四十三条 学校作为非第一专利权人参与或按合同约定学校非专利权人申请的专利,可以从由专利权人出资合作的课题经费中支出专利费,但不得从学校其他渠道支付相关专利费。
第四十四条 专利在取得国家授权后,第一发明人应及时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办理资产登记入账,并将专利证书(电子文档和纸质版)送交知识产权处存档管理。
专利授权当年未办理资产登记入账的,实行限制管理,将不能报销专利后续相关费用、不再认定工作量和学业成绩、不得办理与专利相关的事务等;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后除外。
第七章 鼓励措施
第四十五条 学校支持校技术转移中心按照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机构的建设要求,通过单位预算、地方奖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等途径筹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资金池,主要用于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布局、专利运营等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工作以及技术转移专业机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也可有偿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与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运营等相关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专利的质量提升和数量积累。对于专利申请组织工作成效良好、专利授权比例较高、授权数量增长较快、转化运用成果优良、国际专利申请授权工作有成效的二级单位,在年度绩效综合评价中的统筹部分予以加分鼓励。
第四十七条 我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3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离岗在本省内转化自主研发成果的,可延长至5年。
第四十八条 鼓励在校研究生或本科生作为第一发明人。对于该类专利,在研究生或本科生评先评优、指导教师绩效考核和奖励综合评价时,适当加大权重。
第四十九条 对我校在校生(不含在职)或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生运用学校的专利成果进行创新创业的,可以实行“前期零元许可+后期收费”的方式。在学生创业初期,学校授权知识产权处通过签订合同以“零元许可”的方式向学生授权许可不超过3年期的专利许可合同;授权许可期满后,双方可以根据专利转化运用情况,签订收取专利许可费用的合同。
向创业学生授权许可期间,发明人须继续履行维护义务或根据许可合同约定督促创业学生进行维护;上述授权许可期满后,知识产权处可继续签订收取专利许可费用的合同。若未续签合同,则发明人应按要求继续履行专利维护和转化应用工作。
第八章 责任规定
第五十条 发明人应对专利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及相关性负全部责任,承担直接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专利发明人及其他科研人员要不断提高从事创新创业的法律风险意识,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切实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未经单位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专利等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
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要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对于经组织评估认为不适宜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因放弃申请专利而给学校带来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依法依规免除其放弃申请专利的决策责任。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专利申请、维护、保护、转化、许可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专利第一发明人及所在单位主要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以学校名义申请专利,或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专利及技术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或向专利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及资料,以及其他损坏学校权益的;
(二)未有效履行专利维持义务导致专利失效的,或将专利及其技术资料、数据等占为己有阻碍学校对专利进行转化,或其他不配合学校技术转移中心工作情形导致专利无法转化等处置的;
(三)在专利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学校统一账户;
(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五)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六)发明人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七)发明人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八)学校各类人员(包括在编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项目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校办企业聘用人员和在校大学生及进修人员等)造成专利流失;
(九)编造虚假交易、提供虚假材料等窜通造假手段来满足个人职称评聘、课题项目需要或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及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的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福建省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探索建立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制度,并适时开展专利的赋权改革试点工作。
第五十六条 专利的申请、审批及用印管理,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遵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申请规范管理的通知》(附件4)执行。
专利的费用报销及转化时成本核算,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遵照《关于专利费用报销及转化时成本核算规范管理的通知》(附件5)执行。
向国外申请和转化专利的,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遵照《关于向国外申请和转化专利的管理办法》(附件6)执行。
第五十七条 专利的科研工作量认定和绩效奖励等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八条 专利面向我校校办企业以及学校创业人员创办或参与创办的公司转化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我校校办企业作为专利权人的专利参照本文件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涵盖的内容,国家和福建省的法律法规及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知识产权处牵头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条款的进行适当细化和调整,或通过制订补充规定、补充通知或协调处理等方式予以完善解决。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福建理工大学专利转化申请审批表(样表)
3.福建理工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公示信息表
4.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申请规范管理的通知
5.关于专利费用报销及转化时成本核算规范
管理的通知
6.关于向国外申请和转化专利的管理办法
附件1
福建理工大学专利申请评估表
(样表,请以网上办事大厅为准)
申请专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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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明 人 | 注:若是在校生或外单位人员,请在姓名后备注
| 第一发明人 | 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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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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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 福建理工大学、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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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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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类别 |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其他: | |||||||||
专利申请依托的项目 | 类别 |
| 依托项目现有资金余额不足时,发明人承诺:由发明人本人负责付费补足。 | □同意 □不同意 |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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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现有专利预算科目余额 |
| 专利费用列支(只能选其中之一) | □纵向课题经费 □横向课题经费 □发明人自费支付费用 □外单位支付费用 □其它: | |||||||
发明人收益分配比列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收益分配比例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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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发明人对专利维护、处置约定:(请在选择项括号内打 1.在校生、外单位人员约定:在校期间自费维护,离校后维护和转化主要责任人:( )由本人自费负责;( )由在职老师 负责。 2.离职或退休人员约定:( )由本人继续负责;( )由发明人中的在职老师 负责。 | ||||||||||
学生为第一发明人 | □有指导教师的(须指导教师同意) □无指导教师的 | 指导教师意见 | □同意 □不同意 | |||||||
全体发明人签名(视为发明人已知晓申请本专利的权利和义务):
外单位人员:附件上传同意申请书 | ||||||||||
1.专利查新报告(必选)
上传附件 | ||||||||||
2.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应用前景:(必选)
上传附件 | ||||||||||
3.样机、实验数据、三维模型、图纸等专利技术研发进展的佐证材料:(必选)
上传附件 | ||||||||||
4.其他相关佐证及背景资料(可选)
上传附件 | ||||||||||
项目负责人对专利进行技术自评意见 (若有依托项目) |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所在二级单位组织学术分委员会或自行成立专利审查专家组评估意见 | 评估意见 | □同意申请 £建议修改后重新申请评估 £不同意由学校申请 |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知识产权处 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1.本表请用A4纸、正反双面打印。
2.本表一式四份,发明人、所在二级单位、知识产权处、财务处各1份。
附件2
福建理工大学专利转化申请审批表
(样表,请以网上办事大厅为准)
专利名称 |
| 专利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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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 姓名 | 本单位:直接搜索选择 外单位:输入姓名 | ||||||||||
受让方 信息 | 名称: 地址: 法人证号: 联系人及电话: | ||||||||||
转化方式 | □专利转让□专利许可□作价投资□其他方式: | ||||||||||
定价方式 | □协议定价 □第三方评估 □市场挂牌交易 □拍卖 □其他方式: | 拟交易 价格 | 元 | ||||||||
个人收益 处理方式 | □立为横向课题 | ||||||||||
□直接领取现金奖励 (上传转化合同) 合同用印类型:□技术合同专用章 □学校公章 | |||||||||||
| 发明人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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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 % | % | % | % | % | % | |||||
发明人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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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 % | % | % | % | % | % | |||||
发明人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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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 % | % | % | % | % | % | |||||
全体发明人签名:
外单位人员:附件上传同意书 | |||||||||||
专利成本/ 专利费用 | 支付渠道:□学校账号支付 □自费支付 □外单位支付 | ||||||||||
本专利的□成本 / □专利费用如下: (1) : 元; (2) : 元; (3) : 元; (4) : 元; ………… 以上费用合计:共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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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 承诺书 | 1.本人保证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本人已确认委托方的主体资格,了解了其履行能力,及时督促委托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3.本人将认真遵守《民法典》以及国家、福建省和学校的规定及与委托方约定,保证按合同要求执行。 4.本人承担因本人过错造成的损失,如导致学校和委托方的经济和名誉损失等。 5.本人保证督促项目组全体成员保护好相关的知识产权。 6.本人承诺对所填报专利成本/专利费用的内容真实完整性负责,不存在瞒报、漏报、错报等不如实填报情况,愿承担相应责任。 7.本人承诺其他发明人已经同意转让或许可,且同意本人作为负责人。 第一发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
二级单位 审核意见 | 经审查,上述所填报的专利成本/专利费用内容真实完整,同意该专利以□专利转让□专利许可□作价投资□其他方式: 转化方式、以□协议定价□第三方评估□市场挂牌交易□拍卖□其他方式: 定价方式进行转化,同意发明人个人收益按□立为横向课题□直接领取现金奖励方式处理。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计划财务处复核意见 | 经复核,本专利的□成本 / □专利费用共计 元,具体如下: 1.学校账号支付: 元; 2.自费支付: 元; 3.外单位支付: 元。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校技术转移中心 意 见 | 经审查,同意该专利按□专利转让□专利许可□作价投资□其他方式: 转化方式、□协议定价□第三方评估□市场挂牌交易□拍卖□其他方式: 定价方式进行转化,同意发明人个人收益按□立为横向课题□直接领取现金奖励方式处理。 该专利转化收益 元,其中□成本 / □专利费用 元,需双倍返还发明人的专利费用 元,余额 元,余额分配给发明人 元、学校 元、所在单位 元。 请发明人于该专利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在学校知识产权处网站公示15天无异议后办理合同签订等手续。 签字: 年 月 日 |
法律顾问审查意见 | (未使用“四技”合同范本等情况的,需学校法律顾问审查) 法律顾问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知识产权处 意 见 | (单项金额50万元以下)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校领导 意 见 | (单项金额达50万元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1.本表请用A4纸、正反双面打印。
2.本表一式四份,发明人、所在二级单位、知识产权处、财务处各1份。
附件3
福建理工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公示信息表
科技成果基本情况 | ||||
科技成果名称 | 科技成果类型 | 发证部门 | 科技成果证书编号 | |
科技成果转化信息 | ||||
转化方式 | □转让 □许可使用 | 技术合同项目名称 | ||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 技术合同编号 | |||
取得转化收入金额 | 万元 | 取得转化收入时间 | 年 月 | |
现金奖励信息 | ||||
现金奖励总额 | 万元 | 现金奖励发放时间 | 年 月 | |
奖励人员信息 | ||||
姓名 | 岗位职务 | 贡献情况 | 现金奖励金额 | |
万元 | ||||
万元 |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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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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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元 | |
万元 | ||||
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知识产权处 意见 | 公示情况及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4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申请规范管理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局令第7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专利申请规范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专利申请规范管理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国家部委紧扣高质量发展主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对提高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规范专利申请行为作出专门规定,严厉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并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与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建设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建设示范学校及其他工作挂钩。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严重影响我校申报知识产权领域示范创建等工作,严重影响学校声誉,严重影响学校师生专利的正常申请。其中冒用学校名义、伪造学校印章或授权文书等申请专利的,不仅侵害学校权益,还涉嫌违法犯罪。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一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切实提高对专利申请规范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二、深入学习宣传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有关规定
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广大师生认真学习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等规定,杜绝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三、切实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
各教学科研单位要综合本单位人才优势、学科专业特点、研究领域专长、产业发展方向、市场转化前景等因素做好本单位专利导航布局、专利培育、专利池构建及高价值专利挖掘等相关规划工作,认真落实好专利申请前评估等有关制度。广大师生在申请专利时要选取诚信守法、申请授权率高、服务周到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申请事务,避免出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四、严格落实专利申请审批和用印的规范管理
广大师生在申请专利时必须严格落实学校关于专利申请审批和学校印章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以学校名义申请专利,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占为己有,更不得有自行伪造或串通专利代理机构伪造学校印章或授权文书等违法犯罪行为。
有前述违规违纪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校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师生和专利代理机构及人员的法律责任,给予相应处分处理,直至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附件5
关于专利费用报销及转化时成本核算的通知
为加强对专利费用报销及转化时成本核算的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利的费用报销实行清单网上备案制。专利第一发明人需在网上办事大厅填写《福建理工大学专利费用报销清单备案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备案表》”),进行报销清单网上自动备案(备案后将生成相应防伪码)。在计划财务处报销相关费用时,需将《备案表》打印出来作为核对材料。
二、专利由学校账户支付报销费用的,在转化时进行成本核算的依据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2022年5月31日前已申请或授权的专利,转化时的成本核算以计划财务处核定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出具加盖公章的费用清单作为核算依据。
上述专利在2022年5月31日后使用网上办事大厅备案报销费用的,转化时的成本核算可选择上述方式或与《备案表》相结合的方式。
(二)2022年5月31日后申请并授权的专利,转化时的成本核算以网上办事大厅复核通过的《备案表》作为核算依据。
三、本通知由知识产权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5月31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理工大学专利费用报销清单备案表
附件
福建理工大学专利费用报销清单备案表
(样表,请以网上办事大厅为准)
第一发明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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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号 |
|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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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 | (请授权后更正) | ||||
本次报销清单 | 序号 | 项目内容 | 金额 | 凭证 | 备注 |
1 | 代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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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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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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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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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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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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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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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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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报销金额: 元。 | |||||
累计报销统计 | 共报销 次,共报销 元。 | ||||
计划财务处 | (报销时复核此表。复核有问题的,不予报销、退回修改;修改正确后,重新打印备案表、予以报销)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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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关于向国外申请和转化专利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人员向国外申请和转化专利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理工大学专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专利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我校人员及其他单位或人员以“福建理工大学”为专利申请权人和专利权人向国外申请和转化的专利。
本办法所称我校人员,是指我校及所属单位的在职人员(含临时和长期聘用人员)、在校学生、进修人员、访问学者、退休人员以及其他在我校从事科技工作的聘用人员。
第三条 学校对我校人员向国外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和转化专利分别实行申请备案制和转化审批制。通过学校备案(审批)的专利,由发明人报请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审批。
未经学校备案(审批)和国家批准,擅自向国外申请或转化专利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损坏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违反国家保密审查规定或以个人名义擅自将职务发明专利向国外申请或转化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四条 以福建理工大学名义或与合作单位共同向国外申请专利及取得授权后的管理原则上应按照《福建理工大学专利管理办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学校知识产权处是专利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向国外申请和转化专利的规范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向国外申请专利的管理
第六条 向国外申请的专利应主要是向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申请的发明专利。
取得国外发明专利的,学校将根据国家(区域)的不同给予相应工作量认定及奖励(另行制定)。
第七条 向国外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应在网上办事大厅填写《福建理工大学申请国外专利备案表》。
通过学校备案的专利,发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请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向国外转化专利的管理
第八条 向国外转化专利的,应先提出转化申请,在网上办事大厅填写《福建理工大学专利转化申请审批表》。
经学校审批同意向国外转化专利的,发明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办理登记。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取得国外发明专利和向国外转化专利的工作量认定及奖励资助申请,应提供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向国外转化其他技术成果的,审批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工程学院申请国(境)外专利管理暂行办法》(闽工院科研〔2019〕3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福建理工大学申请国外专利备案表
附件
福建理工大学申请国外专利备案表
申请专利 名称 | 中文: | |||||||||
英文: | ||||||||||
发 明 人 | 注:若是在校生或外单位人员,请在姓名后备注 | 第一发明人 | 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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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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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 福建理工大学、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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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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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类别 | □发明 □实用新型 | |||||||||
专利申请 依托的项目 | 类别 |
| 依托项目现有资金余额不足时,发明人承诺:由发明人本人负责付费补足。 | □同意 □不同意 |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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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现有专利预算科目余额 |
| 专利费用列支(只能选其中之一) | □纵向课题经费 □横向课题经费 □发明人自费支付费用 □外单位支付费用 □其它: | |||||||
发明人收益分配比列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收益分配比例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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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发明人对专利维护、处置约定:(请在选择项括号内打 1.在校生、外单位人员约定:在校期间自费维护,离校后维护和转化主要责任人:( )由本人自费负责;( )由在职老师 负责。 2.离职或退休人员约定:( )由本人继续负责;( )由发明人中的在职老师 负责。 | ||||||||||
学生为第一 发明人 | □有指导教师的(须指导教师同意) □无指导教师的 | 指导教师意见 | □同意 □不同意 | |||||||
全体发明人签名(视为发明人已知晓申请本专利的权利和义务): (外单位人员:附件上传同意申请书) | ||||||||||
所在二级 单位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知识产权处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1.本表请用A4纸、正反双面打印。
2.本表一式四份,发明人、所在二级单位、知识产权处、财务处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