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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31浏览次数:1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规范管理,保护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开展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转化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2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令第24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我校及所属单位的在职人员(含临时和长期聘用人员)、在校学生、进修人员、访问学者、退休人员以及其他在我校从事科技工作的聘用人员以我校名义、执行我校任务或利用我校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职务软件作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职务软件作品:
(一)本职工作中开发的软件;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开发的软件;
(三)利用学校的物资条件,如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未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开发的软件;
(四)退职、退休、辞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或科研项目存续期内开发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软件;
(五)其他属于职务软件作品的情形。
第三条 知识产权处是软件著作权的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处理有关软件著作权的管理事务。
第四条 学校对软件著作权实行资产建账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处和各二级单位应协助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完善知识产权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并建立软件著作权资产台账。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权利
第五条 职务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是“福建理工大学”。
职务软件作品的登记申请权、署名权、所有权、使用权、转化权、收益权、处置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均属于学校。
未经学校批准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登记申请、使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职务软件作品,不得擅自署名其他单位为软件著作权人。
第六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委托或者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软件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学校派遣赴境内外访学、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利用其在校职务成果或我校在研项目所开发的软件作品,除特别约定外,著作权人必须是“福建理工大学”。
来学校从事合作研究的访问学者、客座人员等在我校学习、工作期间所开发的软件作品,除事先书面协议约定外,著作权人必须是“福建理工大学”。
第七条 对于职务软件作品,学校除享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各项具体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许可使用和转让权,即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或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职务软件作品的开发人对软件享有研究、修改及转化后获得奖励报酬等权利。
第三章 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与证书存档
第九条 各单位及其人员应加强对所开发软件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软件作品开发人应及时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并取得版权保护。
申请登记的软件作品应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软件作品的登记申请应经学校批准后办理。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申请的,学校不予认定科研工作量或学生学业成绩。
软件作品开发人在填写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时,著作权人原则上只填写“福建理工大学”。
接受外单位委托或者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应签订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合同,并对版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 学校对软件作品的登记申请实行网上审批,办理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第一开发人在学校网上办事大厅填写《福建理工大学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并上传登记申请所需用印文件、软件源代码程序、软件使用说明和相关证明文件等。
审批用印文件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委托代理申请协议、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合同等。
证明文件主要包括:(1)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职务软件作品,需提供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2)软件登记机构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二级单位审核。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对第一开发人的申请事项及用印材料进行审核。
(三)知识产权处审批。校技术转移中心对软件登记申请的相关事项及用印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情况进行反馈。符合规定要求的,报知识产权处审核批准。
(四)用印办理。通过审核批准的,开发人打印网上审核批准的《福建理工大学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委托代理申请协议、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合同(如有)等用印材料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用印。
第十二条 软件作品开发人在收到软件登记机构同意登记的通知后,应及时办理版权登记的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处对软件登记证书统一规范管理。
软件作品获得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后,开发人应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中录入软件著作权的相关信息、上传软件登记证书扫描件和学校采资系统入账单,并及时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登记证书交知识产权处存档。
第四章 软件著作权的资产建账与费用报销
第十四条 取得国家版权登记的软件作品,开发人应及时在学校采购与资产一体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采资系统”)办理资产建账,填写软件著作权相关信息、经费报销渠道等,并上传软件著作权证书扫描件、知识产权处批准的《福建理工大学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及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相关费用凭证等。
软件著作权的资产价值暂以学校报销或开发人自费支付的所有成本费用作为名义资产价值登记入账。
第十五条 由学校报销软件著作权相关费用的,原则上应在取得国家版权登记后报销费用,程序如下:
(一)报销申请。开发人在学校采资系统提交软件著作权报销申请手续。
(二)二级单位审批。二级单位对开发人申报的软件著作权信息、报销经费等报销与资产建账事项进行审批。
(三)校技术转移中心复核。校技术转移中心对软件著作权信息及证书扫描件、《福建理工大学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等进行复核。
(四)计划财务处报销。计划财务处根据开发人打印的学校采资系统入账单,对拟报销票据和所需佐证材料等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六条 国家版权局不予登记的软件作品,其费用报销不需在学校采资系统申请。报销时,除按规定提交报销审批单、登记申请费用发票外,还应提交知识产权处审核批准的《福建理工大学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审批报销。
第十七条 取得国家版权登记的软件作品三个月内未办理资产登记入账的,实行限制管理,将不能报销后续相关费用、不再认定工作量或学生学业成绩、不得办理与软件相关的事务;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后除外。
取得国家版权登记的软件作品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资产建账和报销的,除退还已报销费用、不再重新报销外,应按本条前款处理,同时给予通报并列入科研失信名单。
第五章 软件著作权的转化
第十八条 软件著作权的转化主要采取转让、许可使用等方式,通过协议定价、第三方评估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暂不作资产评估。
通过协议定价或第三方评估定价的,应当在学校知识产权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九条 软件著作权由学校账户支付费用的,转化取得的收益应优先从收益款中扣缴软件著作权成本,再对净收入进行分配。
本条所称软件著作权成本,是指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管理和转化等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包括登记申请代理费、登记费、价值评估费、拍卖佣金、交易谈判费用、税金以及与促成转化应用相关的其他合理费用等,不包括所依托项目的研发投入。
第二十条 软件著作权由开发人自费承担费用的,转化取得的收益应先对开发人自费承担的软件著作权费用双倍扣除并返还给开发人(返还金额不超过转化实际到账净收入金额),再对余额进行分配。
本条所称软件著作权费用,是指申请软件著作权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只包括登记申请代理费、登记费等相关费用,不包括转化所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软件著作权转化的办理及审批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第一开发人在网上办事大厅填写《福建理工大学软件著作权转化申请表》(见附件2),就软件著作权的转化方式、定价方式、拟交易价格及转化净收入分配等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软件著作权成本(费用),上传软件著作权转化合同、证书扫描件和成本核算相应凭证(如:学校采资系统入账凭证、软件著作权发票复印件等其他证明材料)。
软件著作权转化合同应使用科技部“四技”合同范本事先与软件著作权需求方充分协商、拟定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
(二)审查审核
1.二级单位:对软件著作权成本(费用)及凭证进行审查,审核软件著作权的转化方式、定价方式、拟交易价格、收益分配和转化合同等并提出意见。
2.计划财务处:复核软件著作权成本(费用)。
3.校技术转移中心:对软件著作权成本(费用)进行核定,对软件著作权的转化方式、定价方式、拟交易价格、收益分配和转化合同等进行审查。
因软件著作权受让方或被授权许可方有特殊要求而未使用科技部“四技”合同范本、或对范本有较大改动的、或合同条款对学校有特定责任义务约定的,校技术转移中心在审查时根据需要提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查。
(三)公示。校技术转移中心对拟转化软件著作权按规定在知识产权处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四)审批。拟转化软件著作权单项金额50万元以下的,学校授权知识产权处审批;单项金额达50万元的,由知识产权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五)合同签订、用印与存档。经审批同意转化的,第一开发人应及时完成合同签订,原则上应由受让方先签字盖章后再提交学校签字盖章或双方同时签字盖章。第一开发人打印网上审批通过的合同审定件和《福建理工大学软件著作权转化申请表》到学校办公室办理合同用印。签字盖章完毕的合同原件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送交二级单位和知识产权处同时留存建档管理(原件各一份)。
(六)信息录入。签订转化合同后,第一开发人应及时将合同信息录入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并及时在学校采资系统上提交资产出售(转让)申请或填写许可使用信息。
(七)转化登记。第一开发人按规定向国家版权局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转化登记,并在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软件著作权转化净收入的现金奖励分配比例暂定为:开发人90%、学校5%、所在单位5%。
软件著作权所属单位(按第一开发人所在单位认定)为二级学院(教研部)的,分配给二级单位的转化收益由其自主统筹使用,可用于绩效奖励、科研项目配套、教学运行、实验室建设、学术活动等;软件著作权所属单位为机关部处的,转化收益分配给二级单位的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二十三条 开发人领取现金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第一开发人应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通过且资金到账之日起三年(36个月)内在网上办事大厅上填写《福建理工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公示信息表》(见附件3),提交校技术转移中心办理公示。
(二)公示。校技术转移中心在学校知识产权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15个工作日。现金奖励分配需调整修改的,则应重新公示。
(三)奖励发放。第一开发人打印知识产权处签注公示无异议的《福建理工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公示信息表》和审批通过的《福建理工大学软件著作权转化申请表》及其他材料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现金奖励发放手续。
(四)申报减免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计划财务处于现金奖励发放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为领取现金奖励的开发人办理减免税申报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开发人应对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及相关性负全部责任。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以学校名义申请软件著作权,或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软件著作权及技术侵犯学校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损坏学校权益的;
(二)将软件著作权及其技术资料、数据等职务科技成果占为已有的;
(三)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发表、使用、抄袭、剽窃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或以欺骗手段报销软件著作权相关费用的;
(五)不配合学校技术转移中心工作导致软件著作权无法转化等处置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及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软件著作权的侵权等纠纷由知识产权处负责处理,开发人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
第二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的科研工作量认定和绩效奖励等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支持我校在校生(不含在职)或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生运用学校软件著作权开展“三创”工作,具体授权许可方式实施参照《福建理工大学专利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软件著作权面向我校校办企业以及创业人员创办或参与创办的公司转化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福建省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探索建立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制度,并适时开展软件著作权的赋权改革试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涵盖的内容,国家和福建省的法律法规及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知识产权处牵头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条款的进行适当细化和调整,或通过制订补充规定、补充通知或协调处理等方式予以完善解决。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我校校办企业作为或应为软件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管理参照本文件执行。
附件:1.福建理工大学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样表)
2.福建理工大学软件著作权转化申请表(样表)
3.福建理工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公示信息表
附件1
福建理工大学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样表,请以网上办事大厅为准)
著作权所有人 | 福建理工大学 | |||||||||
开发方式 | □单独开发 □委托开发 □合作开发(后两种 需上传协议等证明材料) | |||||||||
共同著作权 合作单位 | (如有) | |||||||||
软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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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主要功能、技术特点、创新点与应用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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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人 | 序号 | 工号/学号 | 姓名 | 在职教工/在校生/校外人员 | 所在单位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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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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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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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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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开发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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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完成时间 |
| 发表状态 | □已发表 □未发表 | |||||||
经费渠道 | □课题经费 □个人自费 □外单位支付 | |||||||||
代理机构名称 |
| 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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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材料 |
| 材料名称 | 用印类型 | 份数 | 附件 | |||||
1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 学校公章 |
| 上传 | ||||||
2 | 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学校公章 | 1 | / | ||||||
3 | 相关开发协议(如有) |
|
| 上传 | ||||||
科研承诺 | 全体开发人承诺如下: 一、本软著不存在剽窃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 二、全体开发人认真遵守《民法典》以及国家、福建省和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及开发合同约定,保证本软著及开发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愿意承担因本人过错造成的损失(如导致学校和合作方的经济和名誉损失等)。 三、全体开发人不存在违反师德师风、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序良俗等情况。 全体开发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所在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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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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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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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福建理工大学软件著作权转化申请表
(样表,请以网上办事大厅为准)
软著名称 |
| 登记编号 |
| |||||
所在单位 | (按第一开发人) | |||||||
开发人姓名 | 本单位:输入姓名 外单位:输入姓名 | |||||||
受让方信息 | 名 称: 地址: 法人证号: 联系人及电话: | |||||||
转化方式 | □转让 □许可使用 □其他方式: | |||||||
定价方式 | □协议定价 □第三方评估 □市场挂牌交易 □拍卖 □其他方式: | 拟交易 价格 | 元 | |||||
合同附件 |
| 合同用印类型 | □技术合同专用章 □学校公章 | |||||
转化净收入 分配 | 序号 | 开发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比 例 | 备 注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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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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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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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开发人同意签名: (外单位人员:上传同意书) | ||||||||
软著成本/ 软著费用 | 支付渠道:□学校账号支付 □自费支付 □外单位支付 | |||||||
本软著的□成本 / □软著费用如下: (1) : 元; (2) : 元; 以上费用合计:共 元。 | ||||||||
科研承诺 | 一、本人承诺其他开发人同意转化本软著,并同意本人全权负责本软著转化。 二、本人将认真遵守《民法典》以及国家、福建省和学校的规定及转化合同约定,保证本软著转化事项及转化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愿意承担因本人过错造成的损失,如导致学校和受让方的经济和名誉损失等。 三、本人已确认软著转化受让方的主体资格,了解了其履行能力,及时督促其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四、本人承诺对所填报软著成本/软著费用的内容真实完整性负责,若存在瞒报、漏报、错报等不如实填报情况愿承担相应责任。 五、本人承诺全体开发人不存在违反师德师风、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序良俗等情况。 第一开发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二级单位 审核意见 |
经审查,上述所填报的软著成本/软著费用内容真实完整,同意该软著以□转让□许可使用□其他方式: 转化方式、以□协议定价□第三方评估□市场挂牌交易□拍卖□其他方式: 定价方式进行转化,同意开发人领取现金奖励。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财务处 复核意见 |
经复核,本软著的□成本 / □软著费用共计 元,具体如下: 1.学校账号支付: 元; 2.自费支付: 元; 3.外单位支付: 元。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校技术转移中心意见 |
经审查,同意该软著按□转让□许可使用□其他方式: 转化方式、□协议定价□第三方评估□市场挂牌交易□拍卖□其他方式: 定价方式进行转化,同意开发人领取现金奖励。 该软著转化收益 元,其中应优先从收益款中扣缴的成本 元,需双倍返还开发人的软著费用 元,净收入 元:分配给开发人 元、分配给学校 元、分配给所在单位 元。 请开发人于该软著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在学校知识产权处网站公示15天无异议后办理合同签订等手续。
签字: 年 月 日 |
法律顾问审查意见 | (未使用“四技”合同范本等情况的,需学校法律顾问审查)
法律顾问签字: 年 月 日 |
学知识产权处 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1.本表请用A4纸、正反双面打印。
2.本表一式四份,开发人、所在二级单位、知识产权处、财务处各1份。
附件3
福建理工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公示信息表
科技成果基本情况 | ||||
科技成果名称 | 科技成果类型 | 发证部门 | 科技成果证书编号 | |
科技成果转化信息 | ||||
转化方式 | □转让 □许可使用 | 技术合同项目名称 | ||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 技术合同编号 | |||
取得转化收入金额 | 万元 | 取得转化收入时间 | 年 月 | |
现金奖励信息 | ||||
现金奖励总额 | 万元 | 现金奖励发放时间 | 年 月 | |
奖励人员信息 | ||||
姓名 | 岗位职务 | 贡献情况 | 现金奖励金额 | |
万元 | ||||
万元 |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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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元 | |
|
|
| 万元 | |
万元 | ||||
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知识产权处 意见 | 公示情况及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