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福建工程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实施细则-闽工院科研〔2019〕9号

发布时间:2019-12-27浏览次数:5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7〕18号)和《福建工程学院会议管理暂行办法》(闽工院综〔2018〕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学科发展,加强学术交流,拓展学术视野,完善学术活动制度和规范,根据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讲座是指由校外专家、学者和学校教师讲授的学术报告和知识讲座(以下简称“学术讲座”)。不包括一般的宣讲会、培训会等非学术类的讲座。

第二章  开设学术讲座的要求

第三条  学校鼓励举办高水平的学术讲座(含思想政治教育类、意识形态类、三全育人类、课程思政类等)。邀请的校外专家、学者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或是企事业单位高级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校内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或具有博士学位。

第四条  学术讲座内容应科学、前沿、严谨、健康,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相悖,应有益于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五条  原则上每场学术讲座听众人数不低于20人。

第三章  学术讲座的酬金

第六条  每学时的酬金标准(税后)

一层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一般不超过1500元。其中:全国知名专家为中组部“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中组部“青年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科技计划首席专家、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国家教学名师、国家杰出青年或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相同层次专家学者等。

第二层次: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1000元。

三层次: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企事业单位高层以上管理人员(含)不超过500元。

第四层次:中级技术职称以下专业人员(含)或企事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不超过400元。

其他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  学术讲座的酬金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一个学时为45分钟,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酬金。

第八条  学术讲座酬金的支付

1.以学校名义主办的学术讲座由科研处•社科处•知识产权处(以下简称“科研处”)承担讲座酬金,人事处不再发放讲座酬金。

2.以二级学院(部)名义主办的学术讲座,由人事处、科研处和主办单位共同支付讲座酬金。讲座人有名誉教授、客座教授、闽江学者讲座教授、苍霞学者、兼职教授等校内身份的,除聘用合同工作职责外的由人事处最高支付1500元(税后),科研处和主办单位各支付剩余酬金的一半;无相关校内身份的,由科研处和主办单位各支付总酬金的一半(学术讲座津贴劳务核报单格式详见附件)。

3.讲座人的交通费、住宿费、招待费等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责,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校内教师参照上述标准的50%发放酬金,酬金由各学术讲座开设单位自行解决并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机关部(处)人员到二级学院(部)开设学术讲座的不得发放酬金

第四章  学术讲座的管理

九条  学术讲座举办人是学术讲座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党委书记或所在机关部(处)负责人是学术讲座审查的主体责任并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十条  主办单位原则上应于举办前3个工作日在学校办事大厅网站(http://ehall.fjut.edu.cn)填写并提交学术讲座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和党委书记审核后提交科研处审批。其中:人文社科类学术讲座需经宣传部审核后提交科研处审批;讲座人为境外专家学者的,应经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后提交科研处审批。

所有的学术讲座都必须通过学校办事大厅申报,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申报审批程序的,需提供有充分依据的说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科研处审核。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的“苍霞讲坛”,为福建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讲坛,各相关单位举办的有关新思想、思想政治教育类等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类讲座可纳入“苍霞讲坛”范畴。二级单位新设立哲学社会科学类拟冠予“论坛”、“讲堂”、“讲座”名称的,应向科研处、宣传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本单位网站、宣传栏等使用该名称。

十二条  学术讲座的举办时间、地点和所需设备,由主办单位与有关部门协调落实。主办单位应在举办前两日通过科研处网站、海报、广播等方式公布学术讲座举办信息,科研处在学校网页上公布讲座开设情况。

第十三条  学术讲座结束后,主办单位应于三天内在学校办事大厅网站提交的讲座申请表内填报实际听众人数,并提交含有新闻报道截图、讲座现场照片(讲座人、听众各一张)的附件材料。

第十四条  学术讲座开设的数量和质量将作为二级学院(部)学科建设成效和科研工作业绩的考核指标之一。主办单位和联合主办单位不宜为上下级部门关系,且联合主办单位原则上只能有一个。

十五条  学校有关单位应积极为学术讲座创造条件,保证学术讲座所需的场所和条件。各单位要积极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参加讲座,并将参加学术讲座的活动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和本科生、研究生的培养过程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若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工程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实施细则》(闽工院科研〔20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工程学院学术讲座津贴劳务核报单(范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