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0-15浏览次数:38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制造2025》、《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闽政〔2017〕29号)要求,为建立健全节能和绿色发展服务体系,增强绿色服务能力,进一步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培育本地化绿色制造服务机构,规范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是指经省经信委认定,能为企业(园区)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清洁生产审核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培训及评价等服务的技术机构。
第三条 省经信委负责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的认定组织和考核评价等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初审工作。
第四条 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鼓励被评为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的技术机构申报工信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或在省外依法注册但在福建省内设有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合法运营两年以上,无失信记录,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组织体系完善,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三)本省内从事节能与绿色发展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热能、电学、机械、自动化、环境、化工、清洁生产审核、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等相关专业和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四)承担过能源审计、节能评估、节能监测、环保技术咨询、清洁生产审核、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用能权核查、碳排放权核查等相关服务项目或地市级及以上工业节能和绿色发展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研究项目。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属单位可直接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
(二)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在福建省内注册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四)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文件;
(五)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近半年内不少于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承担过的相关服务项目证明材料(合同复印件、项目报告复印件);承担过的地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节能与绿色发展研究项目证明材料(合同复印件、项目委托书等);
(七)申请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推荐名单,附被推荐单位申请材料正式行文上报省经信委。
第八条 省经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专业性强、工艺复杂的,可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确定认定结果,并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由省经信委纳入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名单,并予以公布。已被评为工信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的技术机构,直接纳入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名单。
第四章 评价中心工作要求
第十条 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应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评价工作,不得为被评价单位提供影响评价公正性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工作人员组成评价工作组,评价工作组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评价人员应当是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的专职技术人员;
(二)与所评价项目无利益冲突;
(三)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评价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不得索要和收受被评价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二条 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要设立专门的评价报告评审部门或小组,对评价报告进行内部评审,确保评价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对评价对象的评价材料、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已被评为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的技术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经信委提交变更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省经信委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公布。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对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每年底向省经信委报送工作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省经信委对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标准另行通知),考核结果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公布。已升级为国家级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不参与省级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从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名单中撤销:
(一)未按规定参加考核的;
(二)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三)出具虚假、不实评价报告的;
(四)泄露被评价单位商业或技术秘密的;
(五)存在失信行为的;
(六)技术机构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八条 因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被撤销的技术机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或推荐。因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被撤销的技术机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或推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申请报告
1-省级-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暂行管理办法-闽经信政法(2018)249号-福建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2018.10.15.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