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福建工程学院学术著作出版管理暂行办法(闽工院科研〔2023〕3号)

发布时间:2023-03-01浏览次数:221

福建工程学院学术著作出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鼓励科研人员学术创新,规范学术著作的出版,促进优秀科研成果的产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列入科研综合评价体系的著作成果第一署名应是“福建工程学院”,且第一作者为我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员工以及聘(任)期内的兼职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等。对于确因特殊情况而参编校外人员为主编的重要学术著作,应经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审查并报科研处审批。

第三条 中文学术著作的出版应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通过的出版社出版;英文著作选择Elsevier、Springer、Willey、Taylor & Francis等知名学术出版集团。著作须完全符合国家意识形态方面的要求

第二章 学术著作认定

第四条 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专业范围相一致的学术著作,或在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形成的专著,或经国外出版机构正式授权在境内出版发行的外文类专业性译著等。

第五条  基于国家级、省级和校企合作科研课题而形成的、在本领域具有创新性和开拓性的学术专著。

第六条  理工类每部著作的字数原则上不低于15万字,社科类每部著作的字数原则上不低于20万字。

第七条  以下情况不列入学术著作范围:

(一)非学术性译著、论文集、通俗理论读物。

(二)教材、工具书、作品鉴赏类出版物。

(三)音像制品、美术作品和文学作品及其他不属于学术著作范围的著作。

(四)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著作。

(五)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出版物。

第八条  学术著作以正式出版时间为准。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出版的学术著作必须严格遵循“先审批后出版”的原则。申请出版时应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学术论著出版审批表》(详见附件)。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著作人提供出版经费依托的且经审批的项目经费预算表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后,10万以下出版费()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批报科研处备案,10万以上不含50万的出版费(含科研处审批50万以上出版费(不含)须学校的资产集中采购方式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出版经费的报销范围是学术著作出版单位及印刷单位出具的出版和印刷费用发票。

第十三条  出版经费凭出版合同、出版审批表正式发票按照财务有关管理规定,由计财处以转账形式直接拨付出版社。

第十四条  根据《福建工程学院促进人文社会科学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精神,学校对五年内在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出版社出版的高水平人文社科类学术专著,予以35万元的出版经费资助。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所有著作出版后应向学校提交三本样书,用于存档、鉴定、馆藏和交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社科处知识产权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学术著作出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