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3-27浏览次数:11
为促进我校科研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的文件精神,根据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措施。
一、广泛宣传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的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从完善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推进成果转化、优化分配机制等方面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学校在有关政策落实过程中还存在部分问题,如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仍然由相关机构管理,没有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薪酬激励、人员流动还受到相关规定的约束,这些问题制约了政策效果,影响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对于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充分释放创新创造活力、推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赋予科研人员自主权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部署要求,尊重规律,尊重科研人员,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抓紧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现象,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切实为科研人员营造良好创新环境。进一步解放生产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增添动力,为实现我校办学“三大目标”提供关键性支撑。
责任落实单位:宣传部、监审处、科研处、各二级学院(部)
二、推动科研仪器设备和材料采购管理权落实到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精神,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事项交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其中,对我校科研人员承担的非财政性资金来源、非计划性财政资金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横向项目经费,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委托单位与我校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并纳入监管。横向经费的使用不受纵向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经学校同意后可由项目组自主支配。在完成合同任务、经委托单位验收同意的前提下,横向经费的结余部分可由项目组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纵向科研项目按上级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责任落实单位:资产处、计财处、科研处
三、推动科研人员的技术路线决策权落实到位
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和经费支出计划,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项目负责人的变更,提交二级学院(部)审批后报科研处、计财处备案,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其他项目组成员的变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决定,并报二级学院(部)和科研处备案。经费预算的调整由项目负责人做好科学论证,对确有必要调整的科目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提交科研处审批并报计财处备案,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落实单位:科研处、计财处
四、支持科研人员兼职,深入企业推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鼓励二级学院(部)与企业通过股权合作、共同研发、互派人员、成果应用等多种方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支持广大教师深入企业进行成果转移转化。在履行好岗位职责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和科研处审核、人事处审批、科研人员与兼职企业及学校签署三方合同后,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落实单位:组织部、人事处、科研处
五、明确科技成果管理程序和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按照对科技成果价值“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规定,进一步优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变更程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通过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转化,经同行专家评估、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申请表、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和科研处审核。在校内及校外技术交易平台公示15天等程序,无异议后签订合同。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照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其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和绩效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责任落实单位:科研处、计财处、人事处
六、细化科研项目自驾车出差和临时出国学术交流管理
科研工作出差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因前往偏远地方和连续走访多个地方等确需自驾车出差的,由项目负责人、二级学院和科研处审批后执行,并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
对开展科研工作必需的且难以预见的临时出国(境)学术交流,由项目负责人、二级学院、科研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批后执行,并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出国(境)学术交流,需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落实单位:科研处、国际处·港澳台办、计财处
七、其他
1.本措施由科研处·社科处·知识产权处负责解释。
2.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上级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